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的费用在税务上该如何处理?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全体旅游,可由工会组织,从工会经费列支,没有工会的企业从福利费列支,年度福利费总额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种情况是奖励给部分员工的旅游,这个属于非货币形式的薪酬,可在职工薪酬列支。所得税前列支。

不论哪种情况,都需要计入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税务上如何处理?这要看公司是如何组织的。

(1)通过公司的工会,组织的工会旅行活动。那么,这种员工旅行,相当于对公司账上工会经费的使用,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税务上,如果公司的工会经费进行了必要的缴纳,向当地税务机关等缴纳,并取得了合法收据。那么,计提的工会经费,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的。那工会组织员工旅游,正常报销,税务上特殊处理。但如果公司计提的工会经费没有缴纳,那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时,将计提的工会经费纳税调增。

(2)公司的名义组织的员工旅游,而不是通过公司的工会组织

那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公费旅游是属于员工福利费的一种。在计算员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合并计入工资总额里,计算缴纳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

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公司名义,组织的员工旅游,不管人多人少,是不是全员,都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税务上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如何处理必须视实际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组织员工旅游针对的是公司全体职工,是一种公司福利行为,此种情况下所发生费用应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限额申报扣除。在此种情形下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申报。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为奖励优秀员工而组织部分员工进行旅游,费用由公司承担,此种情形不能看作企业福利,按税法规定,这属于非货币形式的薪酬,应并入员工月度薪酬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全额抵扣。




公司组织的旅游,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种情况:全员的旅游和奖励给个人的旅游。

一、全员的旅游。

作为全体员工的福利,不需要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按职工福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奖励给个别员工的旅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所以,优秀营销人员个人奖励的旅游是要缴纳个税的,财务在处理时要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以现金形式发放旅游费用,这种情况要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并不是旅游就要缴个税。




一,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二,计征员工个人所得税。




公司的福利待遇比较好,组织员工到外地、或是到国外去旅游,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集体福利?是否应交个人所得税呢?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先看看国家的规定是怎样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差旅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当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面政策规定,公司员工旅游的费用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单位代扣代缴。





公司组织职工旅游,属于职工福利,列入管理费用中,同时要按照工资薪金总额14%福利费限额进行企业所得税调整。




公司统一组织外出旅游,可以是作为职工的福利处理,年底汇算清缴时福利费不超过一定的比列,(行业不同,比列有差异)可以税前列支扣除。




单位组织旅游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全体员工的旅游,应该作为全体员工的福利,不需要员工承担个人所得税,不计入员工薪酬,记入职工福利费用,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第二,奖励给个别员工的公费旅游。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等对个人实行奖励的组织旅游,应将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相应人员的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由单位代扣代缴。所以,对于这类组织旅游发生的费用应该作为参与人员的工资薪金组成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员工奖励免费旅游所发生费用应全额计入相关人员应税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需做相应的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案例分析:企业制定部门业绩冲刺奖励方案,奖励免费旅游,对应价值5000元。部门负责人张某、薛某、武某带领团队完成并于2021年6月兑现奖励。

企业应将旅游对应价值5000元与6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代征代缴相应人员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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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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