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三个月内不缴纳社保,人事部如何操作才能规避风险?

书面形式告知公司主管领导这样操作存在法律风险,并具体描述可能有哪些法律风险。HR只能通过这样的方式规避自己的职业风险,企业的风险除非补缴,否则无从规避。至于员工的风险,生病时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员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强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强制要求,但是五险是必须要缴纳的义务。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

现在国家政策越来越好,几乎所有单位都是五险一金,但好多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想给员工缴纳社保。因为很多人对于试用期的解释是用人单位才开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需要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那么三个月试用期不交社保可以么?虽然试用期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时间段,但前提是不可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虽然是试用期,同样要交社保。

一、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单方甚至和员工协商决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之后开始缴纳。其实,这是误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造成的结果。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员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强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强制要求,但是五险是必须要缴纳的义务。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约定双方一旦诉诸法律,还是要按国家的相关劳动法律规定执行。

二、试用期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企业管理者脑海中要有清晰的缴纳概念

员工和用人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对于建立了劳动关系应该缴纳社会保险管理者没有清晰的概念。但是不少用人单位还提出,他们并不认为试用期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尤其是实践操作中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的现象非常普遍。其实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不管你与员工签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会被认定你们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1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说随即推翻了试用期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三、单位认为人员流动比较大,交社保增减会比较麻烦,所以不予缴纳。其实不然

公司一方面是要节约成本,因为试用期员工的流失率比较高。一方面也是图方便,万一员工试用期就走了,这没几个月社保账户开了又停,操作上麻烦。其实事实是好多单位利用员工的试用期大做文章。对于那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岗位,走就走吧,我继续换,单位永远用的是试用期的廉价劳动力,还别不信,打这样小算盘的单位大有人在。

四、单位认为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的想法太幼稚了

在某种程度上试用期的协议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存在,试用期限将会被认定为那段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可见,试用期不签合同、不交社保连同签试用期协议都是违法的,对单位都是不利的。对此,《劳动合同法》惩罚力度更大。单位在和员工合作期间,不签合同需要承担2倍的经济补偿金。不交社保一旦员工起诉都会承担补缴或是经济补偿责任。

五、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可能对单位造成的很明显的两种结果,加大企业用工风险

1.试用期不交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一旦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龄的经济补偿成本。

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只要不追究单位的经济补偿金,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单位规定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合法的。然而有一种情况,员工辞职,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还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的就属于此种情况。在单位工作没满一年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以此类推,干的工龄越长,补偿越多。

2.试用期内如果员工发生工伤,因为社保没有办理,所以社保机构是不进行任何理赔和补助的。这部分损失,将转嫁到企业身上,由企业承担员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和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等一系列的赔偿。

尽管实习生在试用期只是和用人单位相互磨合,但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实习生依然有权利享受应有的待遇,为期三个月试用期不交社保是违法的,如果大家在试用期期间遇到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不给予交社保,大家有权利与用人单位辩论以获取交社保的资格。同样试用期不予社保,对实习生与用人单位都是有害处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试用期三个月内不交纳社保,人事部如何操作和规避风险呢?试用期三个月不交纳社保的情形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作为一些私营企业或者是中小型企业那么是比比皆是,确实是会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作为一个工作单位的人事部,应该怎么样规避这样的风险呢?

实际上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最好的办法,因为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作为员工来讲就没有有效的凭据来举证,自己曾经在这家单位工作过,他也就无法要求企业单位来交纳这个试用期内三个月的社保,所以说这种做法是比较通行的,甚至有些国有企业都是这样的做法。

但是如果说自己的涉税上面,也就是说给员工发放工资待遇上面,因为涉及到税务部分的一些问题,一旦被税务部门查询到之后,可能还会承担一定的风险,毕竟现在的社保是由税务部门来签收的所以说多多少少还是会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它不像以前了,因为以前社保是由社社保部门自行来征收的,所以说它的这个风险管控这一块相对来说是比较薄弱的,但是由税务征收以后,那么就跟之前是不一样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作为一名HR,我认为人事部的首要责任不是为公司省钱,而是要为公司规避风险。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保险,不仅是对员工负责,更是应尽的社会义务。人事部为了给公司省下这三个月的社保费用,而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是不对的。

试用期三个月内不交社保,这是十几年前私企的惯用做法。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已越来越少有企业会这么干了。当时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主要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面试时直接说明

面试时,谈好入职条件,直接说明入职前三个月没有社保,问应聘者同不同意。

同意,入职。

不同意,拜拜。

简单明了,互相之间全凭一句承诺,靠的是一个“诚信”。

企业相信应聘者事后不会追讨试用期的社保,应聘者相信企业转正后会为其缴纳社保。

第二种:签《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

一般小工厂、小作坊,会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员工签承诺书。这就不仅仅是试用期三个月不交社保了,往往以后也不会有社保。

这不仅是因为工厂想省一笔钱,很多工人对于交社保这件事也有排斥,工厂不为其交社保,可以多拿些工资,何乐而不为呢?

第三种:不签合同,工资发现金

企业通过不与员工签合同,工资发现金,让员工无法证明自己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既然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也就不会涉及到社保问题。就算能证明劳动关系,员工一般也只能证明当下存在劳动关系,一个月前有没有劳动关系,如果事先没有留心眼,事后是很难证明清楚的。

第四种:签《劳务合同》

签《劳务合同》和签《劳动合同》,性质是完全不同的。签《劳动合同》,我们和企业的关系是劳动关系,简单的说就是我们“为企业打工”。出了问题,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劳动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签《劳务合同》,我们和企业存在的是商业合作关系,是工作外包,简单的理解就是我们承包了企业一部分工作。出了问题,我们要上法院起诉,适用的法律是《民法》。

所以签了劳务合同,就没有社保这么一说了,因为从一开始就不是劳动关系。

但是随着近几年,政府监督的不断加强,劳动者法律意识逐渐加深,这类手段其实都可以轻松破解。

破解方法:

1.直接说明和签承诺书

不管是口头承诺接受单位试用期不交社保,还是签《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都是违法的。因为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不是企业说不交,员工说放弃就可以的。

举个例子,我们都知道买卖毒品是违法的,我们能说我愿意卖,他愿意买,贩卖毒品就是合法的吗?一样的道理,法律规定要交社保,企业说员工放弃,不给员工买,是违法的。

所以事后只要员工想追究,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避无可避。

2.不给员工签《劳动合同》

不签合同,工资发现金,这种做法就更落伍了。现在我们想留点证据还不简单吗?手机录像录音的功能这么强大,每天拍一段视频都可以。在当下,证明劳动关系的成本已经很低了。

3.和员工签《劳务合同》

最后,是签《劳务合同》。到现在这招还有不少企业在用,很多人还是稀里糊涂地签了。我个人建议,签《劳务合同》的公司,还是不去为妙。因为很难保障大家的劳动权益。比如:

受了工伤,很难要到工伤赔偿。

没有完成工作,因为是商业合作关系,公司可以随意扣钱。

开除员工,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出了纠纷,只能走民事诉讼,维权成本高。

总结:

我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人力资源工作者,不能一味帮助企业,剥夺员工的合法权益。这和会计帮助企业偷税漏税一样,都是知法犯法的行为。

作为人事部,我们更应该告知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将要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推动企业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保。

随着社会法制化的推进,税务监管的不断强化,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渐抬头,今后企业能钻的法律空子只会越来越少。

最后,希望所有的打工人多到正规企业上班,远离那些还没入职,就为员工挖好坑的无良公司。

也希望人力工作者,在加强自身业务的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休养、法律意识,不要一为地帮助无良公司,为虎作伥。


遇到企业不给你交社保,你会怎么办?




知法犯法还要试图规避风险,我个人认为人事部就不能这样子去做。我也做过人事部很多的时候,现在法律这么完善,当你试图不愿承担责任,那么员工是有感受得到的,而且的话现在不管你签不签合同,缴不缴纳社保,只要劳动关系所形成,你就应该负起你的责任。

如果真的不签订合同,也不缴纳社保,那么很多职业索赔在第2个月过后就会给你发生一些事情。比如说发生工伤,如果劳动关系所形成,即使没有签订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其要负所有的责任,而且按照社保的标准赔付。

为人事部我们虽然说要为老板省钱,但要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做事。你不买社保没发生事情,老板发现省钱了,最多给你一个口头表扬,但是真当你不买社保,产生了一些劳资纠纷,处理的还是我们。

打工的何必要难为打工的呢,为老板合理节省开支是可以的,但不买社保真的风险很大。我曾经有一位员工,我们还给他买了社保,在领工衣的时候,因为第2天买社保,领完供应过后回家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他是因为工作来到公司,在领完工作服过后回到家所发生的公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观臆断,结果被判为工伤,那这时候公司要承担所有的医疗务工等等的费用。

所以我个人建议这个问题不要去思考,该买社保买社保,该签劳动合同签劳动合同。以上是一个培训师,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说说看,作为人力资源的你们遇到那些奇葩的劳资纠纷?欢迎在文末下方留言。




不管在不在试用期内,公司不缴纳或者不按规定缴纳社保都是违法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又如何去谈风险的"规避"?

公司不想为员工购买社保,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节约企业用工成本;现在社保基数越调越高,社保费缴纳中公司部分占了大头,缴纳比例占了员工个人工资的20%以上,不排除有些公司为了降低人工成本,各种办法去节约社保开支,比如本题中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的例子。

第二:有些私营小企业不正规,规模不够,无法办理社保开户,就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去缴纳。

第三:员工个人不愿意缴纳;有一部分员工认为缴纳几百元个人承担的社保费,自己到手的工资就少了,而且目前的工作自己不知道做多久,甚至目前工作的城市也不知道待多久,社保费用又不能返还,因此觉得"亏了",还不如放弃缴纳。

企业和员工造成有这些错误的认知,是对国家关于社保的相关法律以及自己的权利义务不了解: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就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实际上是同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我们看看相关法律如何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工人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申请解决社会保险登记。未解决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其它损失的,员工还有权向公司要求赔偿。

其次,作为企业来说,为了节省这笔费用,但在生产经营中所带来的风险无疑是很大的。

举个例子来说,社保中的工伤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认定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是由社保来支付,如果有因公致残的情况,其中补偿相关待遇的支付社保承担了大部分,公司承担剩下的部分,而员工因公死亡的补偿待遇则完全由社保支付。如果因为公司没有购买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所有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而且,员工还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再者,对于员工来说,每个月缴纳社保实际上是保障了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很多权益。

举例说,社保中的医疗保险,员工生病可以报销70%~80%的费用,个人只需要承担一小部分费用;生育保险,报销女员工生产费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会以生育津贴的方式补偿给你等等,而这些费用,公司还承担了大部分。

最后,即使得到员工本人同意,如果想通过和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的申明来逃避这个义务,那么实际上这个申明是无效的,因为任何逾越于法律之上的申明都不成立,所以说即便员工同意签订这样的申明是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作用的。

社保的追缴时效是2年,两年内员工向社保局投诉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即便超过时效,员工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公司还是需要补缴的,欠缴严重的公司还会被行政部门罚款,所以,不要为试用期要不要缴纳社保而纠结了。




试用期三个月不缴纳保险,就是一些小公司的做法,可以肯定的是老板也就这水平和格局了,做不大的,在员工身上算计,该是员工的不给员工,确实比较可耻,这样的公司往往最后一件事,一个工伤让他赔的回到解放前了,这样的公司不值得待,赶紧走人!

人事部是从流程,绩效优化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等方面发挥作用,还算计员工,你不也是打工的吗?坑一个打工的老板能给你少奖励,奉劝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少做,多行不义必自毙,人事做的是人力资源,不是“周扒皮”!




只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都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的义务,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比如,和劳动者书面约定通过发放现金补贴形式发放,也是不合法的。

缴纳社会保险是从入职后一个月内必须缴纳,试用期内也要如期足额缴纳。

如果想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可以操作的方式是通过劳务关系或者兼职等灵活用工方式进行,可以根据表现考虑是否转为正式劳动关系签订正式合同。




这种情况我在工作中也遇到过,员工入职时必须说清楚,三个月以内不买社保,但公司可以代买,于是就有出现了二种处理情况:

一、试用期月工资大于3000元:

按现在的社保政策,单位和个人部分的社保合计加起来约120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约1500元/月。试用期内公司不买社保,可由公司代买,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次月工资发放时扣除1200元的社保后实际员工实际到手工资大于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通过合同约定后双方也算是规避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试用期工资不足3000元:

单位可以先行为员工购买社保,每月扣除1200元单位和个人部分的社保后小于1500元的,按15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足部分由公司暂时垫付,从后续转正工资中扣除;试用期内离职的,从最后一次工资发放中扣除。

对于高薪岗位来说,用人单位承担社保义务是毫无负担,无非就是在薪酬上耍点文字游戏而已。

试用期不购买社保一定是违法的,这点毋庸置疑,不建议耍小聪明来逃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实中单位不为试用期员工购买社保,也不完全是经济原因,主要是想逃避劳动关系建立后的其他责任,如工伤赔偿、加班费补助等。

只有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助力企业做大做强;相反,即便节省了点蝇头小利,在关键时刻也会墙倒众人推

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来看,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为其购买社保,好处远不只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这么简单,只有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才容易招聘到优秀员工,优秀的员工越多,企业竞争力越强,越容易做大做强,从而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相反,企业就会因招不到优秀员工,失去竞争力,长期挣扎在生存线边缘,陷入恶性循环。




我不倡导你和你的公司这么做!

奉劝一些企业:

因为再怎么想办法不买社保,也只是省了一点钱,企业最重要的是什么?是和谐的劳动关系,伤了员工的心,隐形的损失更多!

不买社保,用其他方式去做,就好像一个人说谎话,然后用100件事情去证明他的谎话是对的一样!累吗?仅为省点钱吗?省钱的方式太多了,何必去触犯法律?

当然,我知道,实际中,这样的情况太多,所以也给你些建议!但,一定是短暂的行为:

环境的营造

环境对于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小到改变一个人的处事方式,大到改变一个人的性格!

所以,你会发现,同样一个问题,在有些企业不是问题,而在有些企业却是过不去的坎!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招聘的源头去淡化这个,是一种方式!

签定自愿协议

入职签定相关协议!

我想说的是,这个没有法律效力,只是心理契约而已!做不做,企业自已判断!

购买社保单险种

有些地方是要以这么做的,但现在越来越难!而且需要企业有一定的公关和攻关能力!

购买商业保险

这个也只是对社保的补充!

就像有些人,从来不吃水果,但吃了水果对身体是更好的!

实行多种用工方式

这种方式是最好的,因为它可以完全规避风险,但是,就好像一个水池,你想让水不流出来,堵了这头,另外一头又会漏!

因为你可以设置很多种用工方式,但是如果侯选人不接受,你连招聘人都困难!

多种方式共用

管理就是这样,不可能一种方式就可以解决问题!打的一定是综合拳!

变,是永远的不变!

【总结】

任何事情都如同一个硬币,是双面的,有好的,就有不好的!

再怎么想办法不买社保,也只是省了一点钱,企业最重要的是什么?是和协劳动关系,伤了员工的心,隐形的损失更多!




试用期三个月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本身就是违法的,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规避风险,没有公司的故意违法违规,又何来风险一说?

很多人说的“规避劳关系风险”,实际上只不过利用了员工不懂法的信息差罢了,同时利用了公司的强势地位以及员工弱势地位的处境,否则,是没有什么办法规避这些所谓的风险。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公司所谓的规避风险的套路有这些!

一、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让员工拿不到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关系最基础的证据。

二、试用期三个月内,只发现金,不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这样员工也拿不到发放工资的记录。

三、试用期三个月的,对于一切打卡、上班的工作记录,公司都刻意的规避,可以的去销毁。让员工找不到工作当中产生的记录。

对于公司这一块的逻辑,简单地说,就是从证据角度让员工无法证明试用期这三个月在公司工作过,员工能证明的上班时间只能从试用期结束开始。这样员工就很难主张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关系及社保。

这种方式要是在以前,可能真的有效,毕竟那个时候员工不懂法的多,而且网络也没那么发达。

但现如今不一样了。人人都有手机,无论是拍照、录像、录音,还是聊天软件等记录,总会有一些证据。所以公司这样做的风险会越来越大。

所以,对于这些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公司还是要遵守。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01

标签:人事部   试用期   社保   风险   社会保险   工伤   劳动合同   劳动者   强制性   员工   单位   操作   方式   法律   财经   企业   公司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