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之说是为了推脱撇清历史责任、回避搪塞现实问题!对否?

可以这样认为,是对的。

关于“原罪”一说,虽然“百度”里面有一种解释,是这样说的:基督教‬基本‬教义‬之一‬,基督教‬认为‬,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因‬被‬蛇‬引诱‬,违背‬上‬帝‬命令‬,吃‬了伊甸园‬的禁果‬,这‬一‬罪‬行‬遂‬传‬给‬他们‬的子孙‬后代‬,成为‬人类‬与生俱来‬的罪过‬,并‬是‬人类‬一切‬罪恶‬与‬灾难‬的根源。就‬是说它‬是指‬人类‬与生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

而‬法律‬中‬的“原罪‬”是‬针对‬“现‬罪‬”来‬说的‬。“现‬罪‬”就是‬指‬违反‬了“当前‬的”法律‬规定,而‬“原罪‬”是‬指‬以前‬发生‬的一些‬行为‬在‬当时‬由于‬法律‬可能‬不‬健全‬所以‬并‬不‬违法‬,但‬根据‬“现在‬的”的‬法律‬是‬违法‬的‬。也‬就是‬说,行为‬发生‬在法律‬生效‬之‬前。对于‬原罪‬,目前‬来‬说‬是不‬追究‬的。

之所以要通过这样对照理解,是因为一些人利用基督教定义,来渲染它的“合理性”,也就是说这种所谓“原罪”它不合法,但“合理”,而成为那些无良富豪的护身符。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贱卖国有资产,在现在被有些人认为这是“原罪”。言下之意,就不应该加以追究。

但我们知道,国有资产是毛主席共产党领导人民节衣缩食创下的社会主义家业,被富豪们借打政策擦边球,巧取豪夺,据为已有,便成不受追究的所谓“原罪”。在这次“联想”风波中,被胡大总编认为是“时代的产物”。

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对国有资产流失定义为“原罪”是不恰当的。它同基督教关于原罪的定义完全不同。第一,原罪是在没有法律出现以前发生的某种罪恶,而国有企业改制时,国家已经有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国有资产或者集体利益,《宪法》都有明文规定,国家和集体利益神圣不可侵犯。同时,后来关于国家和集体财产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第二,基督教“原罪”的定义是“洗脱不掉”罪行,具有不可辩性。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所以,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不能以“原罪”为其开脱责任。

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应该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以后,就产生了法律效应。从这个角度来说,把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定义为“原罪”是推脱历史责任,它其实适用于现在的法律范畴。因此,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不能定义为“原罪”。有些国有资产流失在当时没有追究,也许是因为当时某些特定条件下的一种疏忽,因此,现在国家又有了一个“倒查20年”的规定。总之,现实中,我们应该准确理解“原罪”的具体含义。不能随心所欲地以“原罪”来推脱历史责任。




回避历史责任,和有病不治是一个道理……!




原罪之说不是为了推脱撇清历史责任,本身就是历史的责任,一种历史上犯过的罪孽。通常社会上对原罪的解读多为不择手段,坑蒙拐骗,敲搾勒索等情形下获得的人生第一桶金,第一次仕途发达。所以,原罪不是现实的罪,而是历史的罪,存在多年多时,追究是迟早的事。




法条中没有“原罪”,违法就是犯罪。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贪污罪是可以追溯20年,和反腐败倒查20年法理依据相符。在打击拐卖儿童案中,有的已超过20,照样追溯。原罪之说其实就是想把自己的犯罪推脱给历史。为自己犯罪盖被子。




罪就是罪,原罪也是罪,是罪就得问罪,有罪就该承罪




原罪不清理,抛头颅洒热血的革命先辈的灵魂表示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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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0

标签:原罪   亚当   基督教   现实   责任   历史   教义   罪行   罪过   国有资产   罪恶   定义   人类   法律   国家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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