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国务院扩大管理及科研人员“技术股+现金股”持股范围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新动向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广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更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京津冀、上海、广东等8个区域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开展了先行先试。去年第一批13项改革举措已推向全国。

会议决定,再将新一批23项改革举措向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更大力度激活创新资源、激励创新活动,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其中,在全国推广的包括:

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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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扩容——从企业为主到包括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

值得关注的是,将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范围,是对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主体的又一次扩容,此前这一政策仅在少数地区试点,如今推向全国。

2010年,国务院确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此后,试点政策陆续推广至武汉东湖、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2016年2月29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明确从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来对企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

2018年9月18日,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也被纳入激励实施范围。

此次,将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纳入股权激励范围,是对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主体的又一次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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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持有、股权激励强化科技成果转化

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薪酬与市场化职业经理人与研发人员相比普遍偏低,长期的低激励造成核心人员的流失,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现在以“技术股+现金股”加大股权持有和激励方式,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利于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改善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的生产关系,便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将促进相关产业领域的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这是一个重大突破,以前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人员创业时产权不明晰,容易产生纠纷,甚至法律问题。以股权持有、股权激励等方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可以解决科技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对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重大利好。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发展研究所所长陈宝明曾公开表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财政资金资助下取得的科技成果,有义务服务于社会。无论是从公平的角度还是履行财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义务的角度出发,都需要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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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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