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广东肇庆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分析报告(政策规划篇)

车研咨询发布的《(十四五)2021-2025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状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2021版)》,对广东省与21地级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发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包括政策规划、新能源汽车生产制造、动力锂电池产业链、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链、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

(一)肇庆市新能源汽车制造业政策规划

1、《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2019年5月,《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布。对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整车企业和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关键零部件企业,按规定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并落实资金补助政策。

2、《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年10月)

(1)鼓励新能源整车企业研发新车型。在肇庆市注册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取得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的,每公告1款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且实现100辆以上销售后,分别给予乘用车200万元/款,客车、货车100万元/款,专用车50万元/款的一次性奖励。[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2)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支持本市新能源整车企业引进核心汽车零部件企业完善产业链。对本市整车企业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在我市落户投产的,在项目投产并实现开票销售后,按已形成固定资产(不含购地款)总额1%的标准给予该新能源整车企业奖励,每家整车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3)支持新能源整车企业开展零部件配套。本市新能源整车企业当年采购配套汽车零部件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采购汽车零部件总额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卖方企业与整车企业交易对我市财政贡献量,且每家整车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4)促进新能源整车企业生产和销售。支持本地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扩大产品生产能力,增加销售网点和创新销售模式。在肇庆市注册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当年生产并实现销售乘用车达到5000辆后,每增加1辆给予3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配合]

(二)肇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规划

1、《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2019年5月,《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布。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力争2020年城区全部实现公交电动化(其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超85%);鼓励各地对新能源公交车实行联合集中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扩大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出租、环卫、物流、工勤、通勤车等领域的应用。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进入租赁市场设置高于传统燃油、燃气车辆的技术参数限制,2019年起每年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以及市政、通勤、物流等车辆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占比达90%以上。

2、《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年10月)

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出租、环卫、物流、工勤、通勤等领域的应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确保通过政府采购新增和更新普通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比例逐渐达到95%。积极引导新增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肇庆市充电基础设施政策规划

1、《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2019年5月,《肇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布。全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将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自2018年7月1日起,根据省有关规定全市充电服务价格最高限价调整为0.8元/kWh。

2、《肇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19年7月,《肇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公布。

补贴(奖励)标准为:

(1)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奖励)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55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交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

(2)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奖励)标准如下:直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交流充电桩按照不高于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奖励)。

(3)各地根据本地充电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具体补贴(奖励)标准。建议补贴(奖励)标准为:

直流充电桩:(各地当年市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85%/总申报容量kW)×申请单位经核查容量kW;

交流充电桩:(各地当年市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15%/总个数)×申请单位经核查个数。

3、《肇庆市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年10月)

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服务业建筑、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确保布局科学、均衡、合理,实现新能源汽车高效、便民推广。全市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自建不少于5个或不低于总车位10%的充电设施,对经费紧张无法自建充电设施的单位应免费提供场地由专业新能源充电企业建设。

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鼓励高铁站、客运站、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提供公共停车场地给有经营充电桩业务的本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合作方建设、运营充电桩业务。由政府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优先购置本市新能源企业品牌充电桩作为充电设施。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自用性充电设施或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对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免收基本电费。


2021版广东肇庆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分析报告(政策规划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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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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