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投资律师 | 海外投资利润没有汇回国,是否就不用在国内纳税?

最近又有企业过来我们这里咨询关于海外投资与所谓“税务筹划”的问题。

基本情况是这样的:国内某公司通过搭建境外股权架构,持股境外某公司股权。该境外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该国内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分得利润,为了规避国内的所得税纳税义务,选择将该部分利润滞留在其海外子公司,没有及时汇回国内。

问题:根据当前国内法律,该操作是否真的就不用在国内缴税了呢?

跨国投资律师 | 海外投资利润没有汇回国,是否就不用在国内纳税?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了解一些当前国际国内关于“反避税”的一些规则和法律法规。

首先,相信很多人听过“CRS”,简单来说就是当前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加入CRS,其成员国之间所用涉税信息都是可以共享的,叫做信息交换。举个例子,一家中国企业,通过层层架构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该开曼公司获得利润后,这些信息会被及时地交换回国内,国内税务部门可以及时掌握该信息。

其次,就是“受控外国企业(CFC)”这一概念,这是CRS的一个定义,在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也有相关规定。简单来说,就是一家中国企业通过层层架构设计,实际上“控制”了境外某公司,这个“控制”,通常实务中理解为持股25%以上,或虽然没有达到这个持股比例,但实际上通过协议或其他手段能够对境外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也可理解为“受控外国企业”。

最后,根据我国当前税法,境外控股子公司获得利润,如果该“境外”当地的所得税税率低于中国当前税率的50%,即低于12.5%(我国企业所得税为25%),那么如果这部分利润滞留在境外,又没有“合理商业目的”,那么中国税务机关在获得该纳税信息后,会“视为该部分利润已经汇回国”,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说,在当前CRS信息交换的大背景下,依照当前中国的税务立法,上面这种所谓的“税务筹划”手段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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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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