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十年不还,却挥金如土,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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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W某向Z某借款400余万元。还了部分欠款后,Z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W某向Z某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300余万。之后,W某未全部履行偿还义务。Z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W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未按规定对个人财产进行申报。

  后,W某在乘坐飞机时,被公安机关留置(协助执行),执行人员当场在W某身上查获高档手表,以及银行卡2张。经查实,两张银行卡在判决W某偿还义务后,共消费50余万元,而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的偿还义务。

  随后,又查实,W某以自己名字及另一名字开立的账户,账户在判决后有大量资金流动,高达700多万元。

最后,魏某某因有能力偿还法律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而拒不执行,被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欠款十年不还,却挥金如土,终被判刑

下面,我们一起来具体分析。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它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要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也就是要经过法院判决、裁定;同时,对于执行是指全部履行,对于仅部分履行,仍应定性为拒不履行。

2.有执行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如:确实没有财产偿还,则不会构成此罪。这一点体现了该罪的主观性,即主观就是不想还款,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

3.要有严重的情节,通常表现有:隐匿、转移、故意损毁、不合理转让以及其他暴力抗拒执行等等的行为。(具体情况,前期老王已有文章整理过,不再赘述)

从案例中,我们看以看出,W某,经过判决,仅仅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需认定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其次,从查实的资金流水、高档手表等信息,可以看出,W某是有还款能力的,其未履行义务,是基于其主观的不愿意偿还。再者,W某设立多个账号,甚至用另一名字设立账户,并对资金进行转移,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所以,W某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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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标签:拒不执行   挥金如土   主观性   欠款   高档   判决   账户   主观   手表   法院   义务   情节   名字   资金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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