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与强奸就在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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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件改编的案例:

话说,王二麻子平时不学无术,至今未婚。这日,王二麻子欲火焚身,于是通过聊天软件与一失踪妇女约好以1000元价格包夜。随后,该失足女与王二麻子在宾馆见面,并发生了3次关系。3次以后,王二麻子仍欲再次发生关系,但该失足女感觉很累,不想再来。王二麻子大怒,表示,谈好的就是包夜不限次数,于是强行与失足女发生第4次关系。后,失足女报警,王二麻子被判犯强奸罪。

嫖娼与强奸就在一念之间

图文无关

对于王二麻子构成强奸罪,老王认为应当从2个方面去分析;

一、长期包夜的约定,是否能证明妇女的性自愿?

首先,对于该包夜的约定,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因为《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包夜的约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自始无效。所以,基于双方约定,去证明妇女对一夜X行为的自愿,是不恰当的。

其次,对于妇女的性自愿,我们不能简单通过某个字眼或某种行为去单纯的认定,而是应当综合各种行为去判断。如:异性网友第一次见面即喝到深夜,我们不能简单地通过与异性喝酒,就来断定女方的性自愿。实践中,也有很多案例,酒后发生关系,男方被判强奸。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从第4次开始前,失足女已经对发生关系表达了否定的观点,而王二麻子却强行发生了关系。这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也就是说,王二麻子应当是从第4次开始,构成强奸罪。

二、失足女也是女性,也拥有对性关系的自由选择权。

失足女,虽然从事的职业即使提供性服务,但是,不能因为这种违法的职业全盘否认失足女作为女性,所享有的性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你不能因为一个人是坏人,就全盘否定了他是人。虽然,该失足女“违约”、“不讲武德”,但是王二麻子不能基于此,去侵犯失足女的性自愿权利,而霸王硬上弓。对于失足女的职业以及双方约定,可以作为王二麻子量刑的因素,但不影响王二麻子强奸罪的定性。如:最高法、检、公在办理强奸罪的解答中,对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认定为强奸罪。通过这,我们就可以看出,无论女方之前如何,法律都尊重其即时的性自愿权利

小结:嫖娼与强奸就在一念之间。嫖娼仅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而强奸则构成了犯罪,两者天壤之别。有时,约炮、嫖娼、强奸,三者的界限并非一成不变的,合法、违法、犯罪有时就在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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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标签:民法典   强奸罪   麻子   男方   女方   异性   妇女   权利   案例   发生   关系   简单   女性   法律   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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