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交社保,员工千里送人头,导致应有的经济补偿金泡汤

我是吴律师,法律不是晦涩条文,是生活中触手可及并遵循的规则,浅显易懂讲法律,了解你我身边事。

一个好友的哥们咨询我,他说他在雅安当地某服装厂工作,在入职的时候,对于社保的问题,单位给了他两个选择:一、单位来缴纳社保(自己还要缴存一部分);二、他自己以居民身份买社保(把应该由单位缴纳的部分返给他当做工资)。他为了多拿一点到手工资,所以选择了第二种。

这些天他偶然翻到了一本法律知识问答,上面写着:社会保险是公民基本的保障制度,缴纳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义务无法因为放弃声明而被豁免,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按照《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离职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即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他如获至宝,赶紧跑来找到我,问我能不能现在就告单位,反正也想换个工作了,打官司告赢了,走的时候领一笔补偿金,那多么划算啊。O(∩_∩)O哈哈~说这话的时候我感觉他仿佛是找到了一座矿!

如果事情像他描述的那样的话,是可以通过诉讼维权的,而且我有信心收集到必要证据后,一告一个准,还可以让单位双倍支付补偿金。现在我只要鼓励他打官司,我就能收取代理费,也就是一笔收益,但经过论证分析后,我认为律师还是需要坚守职业底线,可不能为了打官司而去打官司,于是客观地告知了他诉讼风险,告诉他这案子很难赢,浇了他一盆冷水,郁闷得烟不离手,茶杯里的茶叶他都嚼了一部分吃了下去。(#^.^#)

我以前对此做过一篇专题讲解,个人声明的确不能豁免单位缴存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这个问题确实很特殊,所以现在根据他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判例,进行如下分析和讲解。

这哥们在分配岗位的时候单位就发现了不买社保的做法不对,于是发出了通知书,通知他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户口本,配合单位办理他“新农合”的退保及转移手续,以方便单位给他交费。他却为了多拿一千来块钱,两次拒绝,最终文曲星附体,大笔一挥写了一张《情况说明》交给单位。他把手机里《情况说明》的照片给我看,其中写到:……我知道厂里为了我好……入职时我就要求不交社保,直接返我钱,厂里是同意了的……我因为……经济压力大急需用钱,所以主动要求单位不给我买社保,况且家里人现在已经在xx乡给我参了新农村保险,现在退不出来……户口本也不在我处,材料就无法提供,如有一切问题,我愿意自己承担,与xx厂无关,请领导考虑我现实情况,同意我的要求”。这份情况说明后面有他本人的签字和手印,他自己也承认了这份文本的真实性,同时还告知我,这是他当着很多厂领导面递交的,还和他们争论了一下。我听到这里着实有点激动,这种千里送人头的做法让我眩晕了好一阵,我……

为什么不能认定单位存在过错?为什么本来可以要一笔补偿金的案子而我认为难以胜诉呢?说到底,他还是败在了这个《情况说明》上。

虽然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这哥们自愿不办理,并且出具《情况说明》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单位是能够主动履行义务的,而未能交社保是被这哥们的个人意志改变了,这哥们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现在找不出证据证明服装厂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这哥们就应当对他自愿放弃、阻碍交社保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若支持其这哥们的诉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话,恐违诚实信用原则,所以他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很难成立。

所以,情况说明不要乱写,写书面说明材料的时候千万不能心血来潮。O(∩_∩)O哈哈~

好了,今天就讲那么多,如果你有类似问题可以咨询,我知无不言,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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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8

标签:补偿金   社保   单位   经济   户口本   厂里   社会保险   案子   劳动者   服装厂   过错   哥们   义务   员工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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