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作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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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到的“建议延长带薪父亲陪产假”的内容引起了许多有娃家庭的注意,以下为会议的主要内容:
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制度是育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
一是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孕产期的生理健康,确保其在围孕期和围产期得到适宜的医疗服务和足够的休息。
二是保障婴幼儿得到必要的照顾,通过父母的休假与公共托育机构共同实现对婴幼儿的照料。
三是保障劳动者在休假期间的收入,避免因生育导致收入来源丧失。
四是避免用人单位责任的畸轻畸重。由社会保险而非用人单位来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和假期津贴,可以减少员工生育给用人单位带来的额外成本,避免用人单位因为更多聘用了育龄期劳动者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有助于减少对聘用育龄女职工的顾虑。五是鼓励父亲更多参与育儿。父母双方共同参与育儿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和谐,也可以减少女性受到的就业歧视。让男方享受一定的假期,从经济和文化上都能起到较好的鼓励和倡导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放在重要的位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假和生育保险制度。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就明确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以社会保险的形式提供生育保障,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88年和2012年两次延长后,法定产假为98天,与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14周以上产假的要求吻合。2013年后,国家生育政策不断完善调整,相继实施了单独两孩和全面两孩政策,各地也对产假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普遍延长了产假并设立了陪护假。
当前,产假和生育保险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在如下几个方面积极探索对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
第一,将延长期产假的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延长带薪父亲陪产假。目前不少地区的父亲陪产假仅为7天,对于父亲参与育儿的鼓励作用有限,参保男职工的获得感不足。建议将其延长到至少1个月,同时父亲陪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也应由生育保险支付。
第三,由生育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进行补贴。生育休假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除工资外的其他成本,如支付其他员工的加班工资等,应考虑适度补贴用人单位的相关成本,补贴的水平应与根据享受生育津贴员工的数量挂钩。
第四,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考虑到我国青年人口中灵活就业比重上升,其收入的不稳定性也较高,将其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十分必要。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也提供了有利契机,应完善保险制度设计,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第五,应尽快落实父母育儿假制度。父母育儿假应主要定位于满足年幼儿童的临时性照料需求,建议对于有6岁以下的儿童的家庭,父母双方每年根据孩子数量可分别享受一定的带薪假期,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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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较长,提取出来关键的几点信息就是:
并且,关于“延长带薪父亲陪产假”这一点还特别提到,目前不少地区的父亲陪产假仅为7天,对于父亲参与育儿的鼓励作用有限,参保男职工的获得感不足。
建议将其延长到至少1个月,同时父亲陪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也应由生育保险支付。
网友讨论激烈:
期待尽快落实和推行
消息一出,立马引起了网友激烈的讨论。
有期待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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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担心落实不到位的
图片来源:新浪财经评论
不知道你家对于这个父母育儿假是怎么看的呢?
投个票,来看看大家都是怎么想的?
各地目前育儿假期:
假期时长相当并不大
实际上,在这之前,类似的育儿假期也已经在各地逐渐推行起来。
宁夏
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福建
2020年3月,《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通过,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等内容。
辽宁
2020年8月正式公布的《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亦指出,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育儿假。
而上海现有生育假期,具体为以下内容:
1.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可以将产假分列为以下几项:
✔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产假总计128天;
✔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2.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3.哺乳假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小帮主对于这次陪产假期的延长还是很期待的,也希望政策能够尽快落实,惠及各位宝爸妈们!
信息来源:央视网、人民网、中国青年报
参考资料:
【1】人民日报《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
【2】《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3】《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4】《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5】《辽宁省女职工权益保护办法(草案)》
本文转自:上海育儿帮公众号,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页面更新: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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