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房交不交房产税,最新口径来了

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存货核算并出售的样板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留言时间:2021-01-20)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1-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装修的样板房并未实际使用,并最终是要出售,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不缴纳房产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房”是否征收房产税,关键在于是否使用;若未使用,当然不用缴纳,这没有异议。而问题异议出在对于“使用”的把握上。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样板房”用于销售展示,这属于一种“使用”;因而认为需要依法缴纳房产税。总之,如果实际遇到这个问题,在政策不太明确的情形下,还是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较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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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标签:样板房   湖南省   政策规定   存货   稳妥   口径   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商品房   异议   城镇   税务   观点   机关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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