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春城花草香
据红星新闻报道:四川南充一男子唐某三十出头一直没有找到心仪是女友。
天随人愿,在2018年,一个偶然机会,唐某和女孩马某相识,二人经过两年的接触,觉得对方很适合做男女朋友,随后就在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
在接下来不久,在马某的暗示下,唐某送给马某一台价值14万的轿车,登记在马某名下。但是马某并没有立即与唐某结婚。
送车之后,马某得寸进尺,又向唐某要10万块钱,说用于偿还债务。
这时候,唐某觉得马某有骗取自己钱财之嫌,跟马某摊牌,提出分手,并想要回之前送出的轿车,马某不给,唐某就诉之法院,希望撤销赠与。
那么,问题来了,唐某能如愿要回车子吗?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很明显,车子登记在马某名下,就代表权利已经移交,所以唐某不能撤销赠与。
如果车子还没有过户给马某,唐某虽然书面或口头说赠与马某,但是唐某还是有权利收回赠与决定的。
这件事情就跟当前的热点事件错换28年人生中,许敏把房子过户给姚策的案件有点类似。
尽管所有买房子的钱都是许敏夫妇出的,但是,房子已经过户到姚策名下,就已经是不可撤销的赠与。
即便是存在重大误解,但是已经过了一年的撤销期限,所以导致这个案件争议很大。
最后法院判决唐先生败诉,马某不需要归还车子。
当然法院判决唐某败诉还有另外的考量。
实际上,正是因为马某同意与唐某同居 ,唐某才愿意花14万送一辆车给马某,而马某同时也履行了承诺与马某同居生活,可以说,这对情侣之间的“合约”相互都履行完毕,合同执行有效。
作为男人的唐某不能“占了便宜”后撕毁合约,这确实不符合公序良俗。
现在唐某改口说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马某轿车,因为马某不同意结婚所以收回,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婚姻是双方自愿的事情,谈恋爱期间送礼物只能算表达情意,不能以此作为婚姻筹码。
唐先生的事情给情侣们提个醒,恋爱时送礼物要慎重,给出去了,就不要再想着要回来了,要么就不要给那么贵重的礼物。
不要说两人没有结婚,就是结婚了还有可能离婚,男方还是量力而行,悠着点花钱。
实际上,在恋爱中这种界限不太好区分。
主要还是把握以下这4点进行甄别:
1 ,如果不是男方自愿,女方找各种借口要礼物,要钱,这时候男方要注意了。
2 ,女孩如果总是设身处地为男孩着想,能节约则节约,这样的女孩男孩要珍惜。
3,即便不是骗钱,但是爱慕虚荣的女孩男孩也要慎选,主要是这样的女孩容易受到物质的诱惑。
4,男孩尽量选择有正当职业的女孩,有职业说明女孩比较自立,不会想歪门邪道从男人身上找钱。
总之,是不是真心谈恋爱,真心想成家过日子,两个人经过短暂的相处,双方还是能够感觉得到的,如果发现不好可选择及时撤退止损。
本案中的唐先生我想应该是早有察觉的,送车就是他打肿脸充胖子的结果,如果输不起就不要送。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无蜜不招彩蝶蜂”,要是唐先生不是过早的要求跟马某同居,马某也不一定问他要一辆车。
唐某应该这么想“有所失,必有所得”,毕竟马某给了他那么多温存,他也不亏。
感情的事情有时候很难让人保持理性,唐先生只能”吃一堑,长一智”了。
我是春城花草香,听风赏雨,采菊南山,希望送你一段轻松有趣的时光
页面更新: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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