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着子女的面立遗嘱仍被认定无效,那么遗嘱怎么立才有效?

人生在世,总会有离别的时候,都说钱财这种东西,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但是为了预防离开这个世界之后因为财产而引发的纠纷,许多人都会提前未雨绸缪——立遗嘱。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可以充分展现个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定你知道多少?您能够确定自己的遗嘱是有效的吗?

我们来看个案例,这位老人即使当着所有子女的面立下遗嘱仍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究竟有什么问题呢?

一、 案情。

在浙江有一个老人,她在去世之前立下口头遗嘱,但是即使如此,其子女还是因为遗产产生了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但是这份遗嘱却被法院判决无效。

据当事人表示,当时的情形是这样的:这位老太太总共孕育了八个子女,但人有旦夕祸福,老太太一朝突发疾病被送进医院进行手术。在手术开始之前,老太太当时身边有大儿子和其他四个女儿陪在身边,老太太向他们口头交代将自己剩余的存款全部给大儿子未成年的孩子。

可惜的是,老太太最终没有战胜病魔,在2020年12月因病离世。于是大儿子按照母亲生前的嘱托,将其遗产全部取出自己及保管。但是这以行为惹恼了老太太小儿子,小儿子认为母亲口头嘱托的时候自己不在场,并不承认这一口头遗嘱。于是兄弟阋墙,由此产生了纠纷。

二、那么老太太的遗嘱究竟有没有效呢?

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案例中的老太太的口头遗嘱确实是无效的。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法条:《民法典》第1138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由此可见,在订立口头遗嘱的时候必须要有见证人,而且是有两个见证人。

从上面的法条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到见证人这一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正确性,而且我们也有专门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于是拨云见日,这个案例中关于老太太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我们可以做出明确的认定了。首先,老太太订立口头遗嘱的时候有五个子女在场,还有三个子女不在场。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来说,这五个子女是属于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他们并不属于见证人。那么老太太订立的口头遗嘱就失去了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的生效要件,实际上是一个无效的口头遗嘱。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在医院里,我们可以找医生、护士、病人甚至路人,只要是满足法条里规定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就有资格可以作为见证人,那么在这样的条件下,口头遗嘱就是有效的。

三、那么到底怎么立遗嘱是最有效的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目前遗嘱有7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还有录像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而且我们也需要知道,在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有的老人或者病人,已经陷入神志不清的情况,或者患有精神疾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即使符合遗嘱订立的有效条件,无论什么形式,那这份遗嘱也是无效的。 所以立遗嘱最好还是在自己能够安排的时候尽早安排了,这时候精神状态正常,否则一旦发生什么意外情况,那么再安排就来不及了。

四、总结

最终案件的结果就是,人民法院对老太太生前做出的口头遗嘱作出判决,认为该口头遗嘱无效,判令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对老太太的遗产进行分配。

所以我们不应该逃避这种对自己后事的安排,看淡生死就会拥有豁达人生,而且遗嘱安排好了,以后子女以及家庭的纠纷就少了,这有利于家庭和谐。 尤其是如果自己把握不好自己立遗嘱的效力的话,那么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做,大家可以找专业的人士或机构,比如律师、公证处、遗嘱库等,他们会很大程度上让您能够后枕无忧。立遗嘱是一种对家庭的传承,我们要正视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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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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