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内骂人群主担责!再也不要不作为了

每天当你打开手机的时候,你第一件事情是做什么?我相信很多人都是先看一眼微信,看看有没有新消息,看看有没有人联系自己。不得不说,微信应该是当下最知名的一款社交聊天app了,使用人数占有巨大的市场份额,是现代都市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交流工具。在微信中,我们可以和志同道合的朋友、相亲相爱的家人们创建群组,随时随地的聊天,这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日常交流。但是,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微信群里的是是非非也不少,甚至因为隔着虚拟的网络世界,一部分人更肆无忌惮,于是微信群里的争吵也不可避免。那么当群里有人骂人的时候,群主应该怎么办呢?群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一、以案释法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案例,一个群主承担责任,一个群主不承担责任。

广州一家物业公司的一个小区微信群中,从2018年至2019年,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多次发布针对张小然(化名)的恶意辱骂言论,张小然多次在群内及通过微信私聊的方式向担任群主的李华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但李华除了在2019年5月15日、19日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于19日解散该群外,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张小然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张小然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因员工李华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而物业公司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

另一家物业公司的微信群中,业主钱小吾(化名)和孙小伊(化名)都是该微信群的成员。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小伊与钱小吾在微信群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发生争论,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林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孙小伊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小吾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钱小吾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小伊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了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群主履行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为什么审判结果不同呢?

该案法官表示:两个案件区别主要在于群主是否及时履行管理责任。比如,一个案件中的群主及时制止负面言语,并且组织了线下沟通,处理及时且到位。而另一个案件中,群主对群内持续一年多的负面信息视而不见,即“慢作为”、“不作为”。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共有“九不准”,其中一条就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首先,当我们创建一个互联网群组时,其建立者即群主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除此之外,互联网传播速度非常快,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容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更可能加深对当事人的伤害。

通过这类案例,希望广大朋友能够引以为戒,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相信,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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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30

标签:名誉权   赔礼道歉   不作为   化名   广州   名誉   管理者   负面   案件   业主   言论   责任   信息   空间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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