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民法典#过度解读就是滥用权力

#身边的民法典#过度解读就是滥用权力

这条新闻其实并不复杂。员工因工致死,企业处置欠妥,家属不满上告。

对死者我们都感到无比悲痛,但其中的几个环节确实存在失当之处。

疑点一: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第一时间当然是抢救。那么来了,是当场施救还是送医院。轻伤包扎然后送医院或者打120,重伤一定是直接送医院或打120,那么当场死亡呢?由谁还认定呢?

肯定不能是企业或工友,对吧!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五条,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问题来了,谁来出具呢?我们知道,死亡证明还真是复杂。

查了一下: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或卫生站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所以,在送到医院之前,该员工还没有取得死亡医学证明,应该还没有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既然这样,《员工工伤死亡后被塞进后备箱》的题目是不对的,应该改为《重伤员工。。。。》。

这里记者在条例上出了偏差。

疑点二:

#身边的民法典#过度解读就是滥用权力

现场的彩条布裹着员工的身体,被家属看到。我们还原一下当时的情形:如果当场死亡了,为什么不直接打120,120到后看到员工情况,可以直接判断死亡,然后出具证明;如果没有当场死亡,来不及打120,是不是应该找车拉到医院。看到这个奥迪A6L,应该是高层的车,难道员工出血太多,怕脏了车,用工地最常见的彩条布裹上拉医院。还是另有隐情。比如120不愿意拉,等等。

后备箱的用途就是拉货的,而不是拉人的,更何况,可能已经去世,这是最诟病的地方。记者棍上加棒,还用了一个“塞”,而不是“放”“摆”比较中性的,突出了粗暴无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那么本事故中,员工还没有被医疗、公安等机关定性为死亡,就还是自然人。即使对死者也要有足够的尊重,保护其隐私不受侵犯。

笔者认为,除了企业之外,家属是不是也找找媒体,问问他们这个题目是啥意思?

真正尊重事故和员工的题目应该是《员工本遭横祸,后备箱送医更加不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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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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