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孟某在武汉市洪山区一酒吧内与被害人郎某跳舞认识,后孟某趁郎某醉酒不省人事之际,将郎某带出酒吧。随后,孟某伙同被告人次某、索某、多某、拉某将郎某带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一ktv的包间。次某、索某、拉某趁郎某神志不清,先后在包间与其发生性关系。孟某和多某欲与郎某发生性关系,但因故未得逞。
当日,郎某回到学校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在学生公寓分别将孟某、次某、索某、多某、拉某抓获。经鉴定,郎某双上臂及臀部多处软组织挫伤。
检察院以被告人孟某、次某、索某、多某、拉某犯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等五人在被害人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下,骗取酒吧工作人员的信任,谎称系被害人的朋友,从酒吧带走被害人,预谋实施性侵害,并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和不敢反抗的心理,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共同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孟某、次某、索某、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次某、索某、拉某、多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十五年、十三年、十三年、十二年、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页面更新: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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