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常识:从双汇“太子”万红建大义灭亲炮轰万隆说起

近日,新闻中提到,双汇“太子”万红建炮轰其父万隆,指责2014年到现在,双汇陆续汇出到境外多达35亿美金,这种重美轻中的区域差异战略,直接削弱中国双汇的发展动力。

法律小常识:从双汇“太子”万红建大义灭亲炮轰万隆说起

6月3日,万洪建与万隆商议万洲国际CEO人选,无果后在办公室挥拳砸门,以头撞柜,之后万洲国际宣布免去万洪建董事、副董事长等职务。父子两人关系紧张由此可见一斑,积怨多年,一朝血溅当场,精彩程度不亚于电视剧!

单从双汇收购史密斯菲尔德是否存在战略问题,我们无从知晓,但太子指责其父重美轻中,造成大量的美元外汇流出,这种行为是否会引发社会关注,是否会引起有关部门注意,都会对双汇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对于铸造双汇猪肉帝国的万隆来说可算是“大义灭亲”了。

大义灭亲一词出自《《左传》,春秋时期,卫国的州吁杀死哥哥自立为君,他担心自己的王位不稳,就与心腹石厚商量办法。石厚问计于父亲石碏,石碏说:“诸侯即位,应得周天子许可。”石厚说:“州吁杀死哥哥谋位,得不到许可怎么办?”石碏说:“陈桓公受周天子的信任。”石厚问:“去请他帮忙?”石碏连连点头。州吁和石厚备了礼物,却被陈桓公扣留。原来,这是石碏的安排。卫国派人把州吁处死,大臣们认为石厚是石碏的儿子,应该从宽。石碏就派自己的家臣到陈国去,把石厚杀了。史官认为石碏杀了儿子是“大义灭亲”。这种大义灭亲案例在古代还有很多。

在中国法制史上,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不为罪。汉朝儒家思想家提出“亲亲得相首匿”,后来被汉朝法律所确认。即指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犯谋反、大逆罪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也就是说汉代不仅道德上不提倡大义灭亲,而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现代法律意义上对大义灭亲进行解读。何为亲,亲是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 、子女及其 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行为可分为大义灭亲式举报和大义灭亲式投案,对于大义灭亲触犯法律的不在谈论范围之内。

大义灭亲式举报,要求举报的事实必须合法真实,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其次举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但法律并不鼓励大义灭亲式的举报,直系亲属不愿举报犯罪人员,不构成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等行为。例如,南京女子实名举报丈夫受贿出轨,仝卓上演现实版“灭爸”,都属于大义灭亲式举报。

大义灭亲式投案视为自首,但不能代为自首,只能送其投案。既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后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提倡的。

在西方法律体系中,根据亲人间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原则,由于血缘关系,对亲人背叛有悖伦理道德,为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作伪证,或者窝藏包庇的,不成立犯罪。我国司法实践也慢慢的采取了这种观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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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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