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李某是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与派遣期限一致,李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另一家A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人力资源公司将李某派遣到B用工单位。李某提前到B用工单位到岗并提供劳动服务,在提供劳动服务的过程中手指不慎被割伤,李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如不能认定为工伤有什么办法补救李某受到的损害。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在本案中,李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A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B用工单位。

若李某与上家单位已经终止劳动关系,那么李某提前到B用工单位到岗并提供劳动服务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其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李某与A人力资源公司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李某是在提供劳动服务的过程中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若李某与上家单位并未终止劳动关系,鉴于李某已经受A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提前到岗B用工单位并提供劳动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的内容可知李某与A人力资源公司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李某是在提供劳动服务的过程中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以及考勤表、入职登记、工作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对受工伤的劳动者作出劳动能力的鉴定,劳动者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享有相应的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费用支出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所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过错,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发生的工伤,劳动者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有工伤待遇,例如本案例中李某可以以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为由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调查核实确定李某是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的,都会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劳动者发生的工伤,如果是因为劳动者有过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劳动者无法依据享受保险待遇的责任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有趣君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个人的人身健康安全,避免自己出现受伤的情况,如果不慎受伤,要及时采取治疗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按时为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出现企业员工发生工伤而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法有趣在线法律咨询,专业律师,专业服务,如有需要请关注并私信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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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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