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后签了补偿协议,若是之后员工发现协议存在“问题”,可以反悔吗?
说实话,有点难。
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
陈某入职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
在一次在工作中,陈某与主管因工作发生争执,之后主管想调整其工作岗位,她拒绝了。
公司之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给予陈某相应补偿。陈某同意后,公司遂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公司与陈某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协议,列明解除劳动关系后各种应支付款项等。
没想到,公司按协议约定付完所有钱后,陈某却要求公司再次支付经济补偿。
为什么呢?
陈某觉得,那份协议里没有明确是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所以公司应该再支付她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公司拒绝,陈某就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仲裁委驳回了她的仲裁请求。
理由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但法律也并不禁止由双方协商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支付数额。
也就是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双方有协商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具体支付多少经济补偿的,该协议是有效的。
陈某事后后悔,以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为由提起仲裁,实质上是要求撤销这份协议。
但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如果要撤销,陈某就需要提供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的证据。
陈某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那他们签的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按照协议付清约定款项,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所以陈某的仲裁请求没有获得支持。
案例二
第二个案例就有点神操作了。
主人公是孙某,她入职了一公司,也和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两年后,公司给她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她找公司支付裁员补偿金。
双方你来我往多次协商后,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她13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协商好后,双方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为:公司一次性支付孙某经济补偿金后,无需对孙某负有任何其他权利与义务……孙某确认后签字。
但孙某离职半个月后,去医院检查时发现有了身孕,报告显示她早两个月前就怀孕了。
孙某想了想,觉得自己有点亏,就回到公司,出示了自己检查报告,要求公司撤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拒绝,她就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她的诉求,孙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不能与怀孕女职工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
从公司提交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孙某自己是认可协议内容的,所以孙某的诉求最后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谷夏律师说
前不久也有人来咨询谷夏律师,和公司签完离职协议后才发现,协议中公司答应支付的离职补偿没有达到法律规定,自己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吗?或者采取法律手段让公司补足?
其实看了上面这两个案例,你心中也有所衡量了。
国家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同时这些法律也在保护着用人单位的权益。
再者,离职时签订如《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的协议》这种文件,一般不存在被强迫去签,如果存在,那也需要进行举证。
国家提倡契约精神,法律也保护民主自愿,当你看完合同点了头,又在合同上签了名,那就是完成契约了,岂能你说反悔就反悔,要这样这世界可就乱套了。
尤其像案例二中的孙某,自愿离职又拿完补偿金完后发现自己怀了孕,居然还想撕毁离职协议重新上班,其实也就是想在原来的公司休产假,这样的操作明显不占理。
不过话说回来,这例子还是比较极端的,很多人在签完离职协议后后悔,大部分都是因为签完才发现自己被坑了。
比如补偿金给少了,因为签之前完全没想过要去查一下条款合不合理,补偿金额对不对,“法盲”式的闭眼签。
发现掉坑后才想起,但后悔也晚了,“不知道法律这样规定”从来不是反悔的理由哦!
所以谷夏律师在这里提醒一句,不管是签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其他任何合同,千万千万千万要慎重!!!
签之前最好自己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可以找律师咨询一下,避免掉坑里。
别等到签完,才想起去查一查法律,问一问律师,那可能为时已晚。
即使可以补救,那挽回损失的过程,也是要付出更多代价的,不如早早规避风险。
你觉得呢?
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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