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鸣笛致老人死亡被家属索赔34万,法院怎么判?


前几天,一起案件的审判引起了热议。


什么案件呢?我们来看看。



· 飞来横祸,谁之过错 ·


2018年7月21日,从重庆万州区到湖北省利川市旅游避暑的72岁老人张某和妻子石某,早上八点吃完早餐后,夫妇俩就出门去散步。


走到一个小区门口,他们遇到了一位朋友,他们就站在路边聊天。


正聊热乎着,突然旁边一辆垃圾车起步,按了一声气喇叭。


刺耳的气喇叭声响后,老人张某突然倒在了地上,直接后脑勺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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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马上打了120。


等120到场,急救人员发现老人已经出现了呼吸急促、全身抽搐的症状。


急救人员一边抢救,一边赶紧将老人转运到距离最近的医院。


但最终老人还是因为呼吸循环衰竭、脑出血抢救无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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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老人的妻子石某了解到,鸣笛驾驶员张某当时受利川市谋道镇村建中心委托去事发道路进行作业。


因此石某将驾驶员张某、谋道镇村建中心以及保险公司告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34万!



· 无妄之灾,谁之责任 ·


石某的诉求合理吗?


别急,我们先来看看。


石某的理由是:就是因为当时垃圾车的气喇叭超出了寻常的音量,才导致丈夫受惊吓倒地并且死亡,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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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看这样的理由,可能谁也说服不了,司机按了一下喇叭,本来是看到老人在路边就鸣笛提醒,没想到因此导致老人被吓摔倒死亡,要赔几十万,谁也承受不了。


加上老人的家属也承认:老人生前患有心血管疾病等较重的自身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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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陷入争议中:司机认为老人是因自身疾病而亡,老人家属则认为是司机鸣笛声过大使老人受到惊吓才导致死亡结果。


那司机鸣笛和老人的死亡结果究竟有没有关系呢?


法院经过现场勘查后发现,事发地点是一个禁鸣区,也就是说当时司机是在禁鸣区进行鸣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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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究竟鸣笛行为和死亡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鸣笛与老人的倒地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鸣笛是老人枕部倒地后颅脑外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果的诱发因素。


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的结果,认定鸣笛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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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过错比例,法院认为司机在禁止鸣笛的区域进行了鸣笛,且气喇叭鸣笛声很大,致使老人受到惊吓倒地身亡。但由于老人自身心血管疾病比较严重,最终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认定责任比例为:由被告驾驶员张某承担15%、被告谋道镇村建中心承担5%,被告三方共计赔偿15万余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 是正义之审判,还是和稀泥 ·


审判结果出来后,争议声挺大的。


有人觉得,虽然是司机的鸣笛行为造成了老人死亡的结果,但司机并非故意,只是出于提醒,让周围行人车辆注意避让,他也不能提前知道或者有可能预见鸣笛会造成别人死亡,所以这应该属于意外事件。


有人觉得,只能说这个司机比较倒霉,交通意识淡薄,道路安全意识也不高,在不该鸣笛的地方鸣笛了,只能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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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觉得这根本就是和稀泥,如果说司机在禁止鸣笛的地方鸣笛了,那扣分罚款就可以了,司机不应该承担老人死亡的责任。


但也有人对司机的行为表示深恶痛绝,认为就应该罚,以此为例,警示那些“野蛮行驶、疯狂鸣笛”的驾驶者。


其实,这些说法都有理,但都没有完全站在法律的角度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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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其实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侵权责任。


要构成侵权责任,需要满足4个要件:


1、违法行为——司机在禁鸣区鸣笛,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具有违法性;

2、损害事实——客观上,在鸣笛后老人倒地最终死亡,有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经过专业机构鉴定,鸣笛是老人枕部倒地后颅脑外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果的诱发因素,所以司机的违法行为(鸣笛)和损害事实(老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司机本可以选择按普通喇叭,却恰好使用声音较大的气喇叭,容易惊吓到人,所以司机即使主观上是为了提示行人,但仍存在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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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归属的认定,最主要就是看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司机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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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围绕这一点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因为该案件不管是重新取证还是完全还原事发现场,都有难度,所以最终结合各方证据和司法鉴定结论,并使用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最终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事实上,这样看似“和稀泥”,但在民事诉讼中,这样的判决还是相对公平的。


所以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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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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