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管理办法》等规定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有:
1 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2 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3 原始设计为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4 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人均出租面积是指出租房间内的实际面积);
5 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6 擅自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7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
页面更新: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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