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禁令有利于防止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

人格利益,对于民事主体具备重要的法律意义。人格权利制度并不追寻弥补损失,而是在于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但由于人格权利的特殊性,一旦人格利益发生损失,即使采取了充分的法律救济,也无法弥补已经发生的人格利益损失,恢复到圆满状态。故人格权制度不仅需要在责任追究上进行规定,还需要在损失发生之前制定相应在止损制度,以避免发生不可弥补的法益损失。

民法典:人格权禁令有利于防止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人格权禁令的法律定义

根据民法典297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正在发生侵害行为或存在可能发生侵害行为的危险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人格权禁令主要内容为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人格权禁令制度是民法典制定的禁令制度。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人格权禁令制度。制定该制度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中法律救济的滞后,人格权利益的恢复的艰难,将法律救济的时间尽量提前。

民法典:人格权禁令有利于防止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人格权禁令应当考虑人格权益是否处于危急状态

人格权禁令并不要求侵害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也不要求危险状态的实际形成。若侵害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或危险状态已经实际产生,人格权禁令当然应当作出。但考虑到人格权禁令立法目的在于尽量避免防止人格权利益的损失,对于未实际发生、未实际形成危险状态的侵害行为,只要行为人可能做出,做出行为后将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益形成负面影响,亦可事先予以禁止。当然这种可能做出,需要司法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判断,予以认定。即使申请人不能提供直接相关的证据,但其提供了行为人具备做出相应行为的能力,并在以前存在过类似侵害行为的先例,均可认定“可能做出侵害行为”。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相关考虑虽然基于对人格权利益的保护。不过,这种考虑也不能过于牵强。对于禁令内容的范围,也不宜过于宽泛。在确保能够达到保护人格权利益的行为范围内即可,不能将禁令的范围扩展到与权利保护无关或意义不大的范围内,不能影响到行为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民法典:人格权禁令有利于防止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禁令的作出,不考虑行为人本人的意愿。

实践中,禁令的申请,针对的行为人可能本身并不具备侵害他人的意图,或根据行为人的履历其不大可能做出相关侵害行为。但这并不是人格权禁令作出的参考条件。人格权禁令的作出主要考虑的行为人做出侵害行为的能力。若其存在做出侵害行为的能力,即使其本人意愿不大,可事实上的侵害危险仍然存在。

人格权禁令并非是对行为人合法行为的禁止。禁令主要是针对行为人可能的侵害行为的禁止,当其本身侵害意愿不大时,对其可能做出的侵害行为进行禁止,并不会对其产生较大限制。若是以行为人的意愿进行考虑是否作出禁令,首先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具有不可考察性和可变性,其次也不符合立法关于尽量避免人格利益损失的目的。所以以禁止可能出现的侵害行为,较为稳妥。

民法典:人格权禁令有利于防止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禁令并非裁判,司法机关应当尽快予以解除

人格权禁令并非司法机关的裁判,不能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人格权禁令仅是一项临时性的措施。这种临时的措施,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权利的限制。虽然法律规定这种权利限制的制度,但这种制度只是做为尽量避免人格权益损失的一种手段在使用。并非是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法律所要实现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双方的纠纷得以解决。这需要相关的司法裁判,对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厘清。

人格权禁令是对相关行为的禁止,这种禁止并不是基于实际违法的状态,而是一种侵害的可能性。这种因为可能的危险状态,而进行现实的行为限制,应当在对相关纠纷处理后,及时解除,恢复行为人正常的权利状态。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10

标签:人格权   禁令   发生   民法典   目的   行为人   司法机关   意愿   人格   损失   权利   危险   利益   状态   制度   法律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