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理赔诉讼案例(一)

涛哥自从写了《6个真实意外险诉讼案例,你值得关注!》之后,很多人看完才恍然大悟,明白了保险的本质是要看理赔的。


不要误以为理赔环节就是仅仅递材料而已,如果遇到一个懂行的专家,到时候帮着参谋,可能真的是一句值千金。


今天就继续聊重疾险的真实理赔情况。


意外险的纠纷大多在发生风险事故之后的责任界定上,而重疾险的争议往往是投保人隐瞒既往症而导致的拒赔。


重疾险理赔诉讼案例(一)


2013年7月11日,江苏南通的徐某购买重疾险,12月去医院检查发现得了肺癌,于2014年10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查发现其在2012年5月的时候,因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住院,并在投保的时候隐瞒病史,未进行如实告知,于是做出了拒赔决定。


双方闹到法院,因为自投保开始到理赔报案,不足2年,案件也很清晰简明,法院直接判投保人败诉了。


即使经过了2年不可抗辩期,也不见得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败诉,2014年山东济宁就有这么一起拒赔案例。


被保人梁某于2011年7月21日投保重疾险,2014年2月17日因髓母细胞瘤抢救住院,并于半年后因病去世。


保险公司查明其在2011年5月31日,即投保前已经在医院被确诊为髓母细胞瘤,理赔申请不满足重疾险条款中写明的“初次发生”为由拒赔。保险公司这个拒赔结论也获得法院支持。


现在很多重疾险都带有身故保障,那么如果投保前患病,2年以后因此疾病死亡,没有二次确诊,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呢?


也不赔。


广东佛山的林某于2011年7月和2012年6月分别购买了重疾险,但在投保前已经确诊为“乙状结肠癌”,2014年10月因病医治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的结论是,林某在投保前已经确诊并持续进行手术治疗和化疗,该行为被认定为投保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8条》和《合同法第54条》,法院并不支持投保人家属以保险合同过了2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不能解约的主张,反而以欺诈为由撤销该保单合同。


关于“2年不可抗辩期”的表述,其实往往是保险代理人急于出单赚取佣金,采取的营销策略而已,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并非简单的理解为隐瞒病史后熬过2年就万事大吉。


重疾险理赔诉讼案例(一)


重疾险的理赔标准,除了癌症这类以病理报告确诊即赔以外,还有很多是需要经过某种手术的,而往往保单合同里面规定的手术类型如果与实际就诊时不同,那么就会起争议了。


2009年,山东威海的宋某投保了重疾险,后被诊断为胸主动脉夹层,在医院实施了主动脉夹层腔内隔绝术的微创手术。


但是该手术并不符合保单条款中约定的手术类型,即非开胸开腹,保险公司以不满足理赔标准为由拒赔。


但是法院受理时候认为,保险公司按照老标准,要求投保人接受开胸或开腹手术,本质是剥夺了其选择更安全高效的手术方式的权利。


并且在满足治疗目的的基础上,经历何种手术方式只是治疗方法为由,判保险公司败诉


因为这起案件发生在9年前,那时候重疾险里面也没有轻症保障责任,现在市面上很多重疾险保单,都会把微创手术列进去,避免理赔纠纷。


山东枣庄还有一件理赔案例,起因是被保人被医院确诊为良性脑肿瘤以后,保险公司以条款中约定的需经开颅手术为由拒赔。


但是当地医院根据CT诊断结果,建议动态观察,必要时再手术。


法院也认为,不能强制患者开颅,毕竟还是要在医院治病救人的大原则下考虑,而非刻板的根据保单条款约定,进而判保险公司败诉


重疾险理赔诉讼案例(一)


关于疾病释义,我们很多消费者在不具备医学基础的情况下,往往搞不清楚疾病分类,而如果保单条款里面没写清楚,保险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


谁叫你写条款的时候,没注意说明呢?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早年重疾险刚问世的时候,现在各家公司都已经注意很多了。


2003年辽宁大连的马某投保了重疾险以后,被确诊为“右乳导管内癌”,但保险公司以该病是原位癌,不满足重疾理赔标准为由拒赔。


但是法院认为,如果当事双方对格式化条款内容理解产生歧义时,应以普通人的一般理解为标准,做出不利于提供合同条款一方的解释。


也就是说,这张老保单条款里面,在原位癌释义中没写清楚,那么从一般普通人角度来看,“右乳导管内癌”就是癌症(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就得赔。


重疾险理赔诉讼案例(一)


关于重疾险的理赔纠纷案例,就跟大家先聊这么多。


从这些纠纷来看,一般涉及既往症类的,如果是事前直接患癌,那么熬过2年也白搭,毕竟法院也不能支持这种欺诈事件,否则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示范效应。


2年不可抗辩往往适用于既往症不太严重的情况,设立初衷也是为了鼓励保险业发展,而非帮助投保人恶意欺诈的。


关于条款类的争议,往往还是以事实大于形式为原则,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人家疾病还没严重到非得开胸开颅的份上,保险公司不能强制人家冒生命危险。


理赔环节即使发生争议,法院也会以旁观者的角度,尽最大可能主持公道,那些判投保人败诉的案例,其实我们事后来看,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妥。


所以啊,合规投保,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趁着身体健康的时候参加保险,才是最安全的方法。


案例1.1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商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1.2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1.3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民法二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1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2.2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商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3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520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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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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