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电动车遇村委会治理河道紧急刹车飞出摔断牙齿,2年后索赔

2019年6月某日早上,村民王某骑电瓶车从单位返家途中,近抽水管时(某村村民在河道治理过程中,将抽水管置于马路上,同时为了方便车辆顺利通过,用6公分宽的木板固定于抽水管两边,且派专人看顾),紧急刹车避让,结果人瞬间飞出去,电瓶车翻倒地面,王某头面部着地受伤,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送其至医院治疗。经诊疗,王某三颗牙齿脱落,个别牙齿松动,口腔破损,前后治疗花了一年多时间,共计花费3万多元。由于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保护好事故现场,这场事故的责任认定无法确认,加上村委班子人员调动,村委会愿意赔付,但承担责任方面未能理清,这场意外事故纠纷经过双方交涉一直无法得到妥善解决。2021年3月,双方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男子骑电动车遇村委会治理河道紧急刹车飞出摔断牙齿,2年后索赔

调解员经走访了解到:当时现场实施河道整治的4人分工协作,1人留守马路上维护安全秩序,其他人实施抽水作业,王某第一次路过时,工作人员还帮助其通过,第二次通过时,还没有到抽水管地方,因紧急刹车人摔了出去,由于事发突然,双方都没有报警,没有拍照留下现场照片。

王某表示事情发生后,自己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村委会没有在适当的位置放置警示标识,村委会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则表示,王某早上去单位时也是走的这条路,理应有预先防范意识,而且现场排管是做了安全防护板,且有专人看护,这次意外主要责任不在村委会。另外,医疗费中大部分是牙齿修复,这个费用按照常规有些偏贵。

男子骑电动车遇村委会治理河道紧急刹车飞出摔断牙齿,2年后索赔

由于距离事故发生已近两年,王某发生意外后,当时双方都没有报警,也没有拍照或摄像留下相应的现场影像证据,调解员认为这是一起非接触性事故,双方都有理有据,应该和平协商处理。调解员告诉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村委会对王某的意外事故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且就赔偿数额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协商。同时,调解员认为,在专业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人员的建议下,选择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是每一个患者的权利。王某是在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种植牙治疗,又考虑到王某的实际伤情及在事故发生时近40岁,需要使用牙齿的年限较长的因素,选择质量更好的牙齿,合乎情理。经调解员反复细致做双方思想工作,村委会表明了自己的态度,王某看到村委会的积极态度后也同时做出了退让,不再提出误工费的诉求。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书:王某承担医药费中的5000元,其余医药费由村委会承担,王某的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爱读书的肥猫

该起纠纷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村民组长协助村委会整治河道清污过程中,未及时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导致村民摔倒受伤,而村民自身骑行过程中也未预先防范,紧急避让措施不当。肥猫提醒大家注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请警方介入,锁定事情经过,便于区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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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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