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厂打工得了职业病,除了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对于职业病病人在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后具体还可以获得何种项目的民事赔偿,当前我国法律、法规等均未予以明确。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可以主张何种赔偿,但这并不表示员工不能主张任何赔偿。

以案释法:广东高院——黄某与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黄太太是一家器材公司的老员工,在公司的QA部门担任质检员工作,长期跟天那水、漆料等接触。2014年12月,黄太太感觉身体不适,经医院就诊被确认为“职业性慢性中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被建议避免从事苯及其他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随后公司帮黄太太申请了工伤认定,确认黄太太为工伤。2016年4月,黄太太的劳动能力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五级、并确认了停工留薪期。由于黄太太病情仍需继续治疗,第一次停工留薪期届满后,黄太太又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确认”鉴定,延长了治疗期间。在此期间公司与黄太太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公司另行支付给黄太太一笔补偿款。黄太太在签署了该协议后,不再就因本次职业病(工伤)产生的所有问题向相关部门申诉、起诉、仲裁,双方在将来不得有损害双方利益的任何行为。前述费用约为6万元,公司已经全部支付至黄太太账户。

黄太太一家并不算富裕,上有两位老人需照顾,下有两个正值学龄的孩子待培养。黄太太的病情反复,断断续续一直在医院治疗。遭此一事,几乎是斩断了黄太太一家对美好生活的寄望,且经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黄太太将公司诉至法院。截止至起诉之日,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存续期间。

判决要点归纳:

一、诉求: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

二、法院观点归纳【(2020)粤民再205号,详见裁判文书网】:

一审法院:

(1)黄太太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计入残疾赔偿金。本案中,黄太太已经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她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已经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性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对她因患职业病而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五级而给予的补偿,现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黄太太与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已领取现有的工伤赔偿款。员工与公司已经就职业病及工伤的治疗、伤残待遇问题达成协议,协议中,员工承诺不再就本次职业病(工伤)产生的所有问题起诉。因此,黄太太在本案中以其遭受人身损害为理由主张公司赔偿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1)就一审法院第(2)点,二审法院提出黄太太受到职业病的危害,构成工伤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而黄太太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在治疗未终结,且有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还未最终结算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其中有关黄太太“不再就因本次职业病(工伤)产生的所有问题向相关部门申诉、起诉、仲裁”的约定,属于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约定的内容无效,黄太太有权要求公司依法继续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1.经劳动能力鉴定,黄太太被认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五级。目前处于停工留薪期,公司仍然按照她停工前的标准发放工资。由此,黄紫云的收入目前并未减少。

2.黄太太已经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规定,亦对黄太太在停工留薪期完结后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相应的保障。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对于职业病病人在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后具体还可以获得何种项目的民事赔偿,当前我国法律、法规等均未予以明确。但就本案整体而言,黄太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系法律为弥补员工因其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而设定的赔偿项目。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与上述项目的性质相同,均系对职业病病人基于其劳动能力丧失或者降低而导致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目的是要维持劳动者及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水平。因同一损害获得重复赔偿有违民事法律“填平损害”的一般原则,故在员工已经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员工关于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3.关于主张的营养费。员工身体受到伤害患上职业病,确实需要补充营养。本案中员工未提出充分的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酌情确定了营养费的金额。

4.关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认为员工受工作环境的影响,导致患职业病,身体受到伤害,必然对其健康、生活、情绪、交往等产生影响,故其向公司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中院再审:再审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的观点。

检察院抗诉再审(高院):

争议焦点是:员工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的差额是否应予支持,以及具体数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关于员工主张公司向其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的差额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尽管现有民事法律未对职业病患者享有除工伤保险待遇外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进行专门的规定,但职业病患者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患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虽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属于同一性质,但是如果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数额,根据填平原则和实际损失原则,用人单位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相应的差额。本案中,职业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的相应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侵权的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如用人单位因过错致使劳动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因为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而减弱对劳动安全保护条件的投入与维护。本案中,如公司对导致员工患职业病存在过错,则公司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相应部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确认黄太太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本案中,公司提供的监测情况为一年一次,缺乏日常监测情况,不能反映公司工作场所案涉相关危害物质含量日常是否超标的情况。另外,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公司对工作人员日常佩戴口罩和手套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与纠正。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和证据,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工作场所进行了日常监测,对劳动者防护措施进行了日常监督检查,公司未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对导致黄太太患职业病存在过错,而黄太太工作时佩戴了口罩和手套且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过错,故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的差额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1.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黄太太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已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太太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五级。参照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黄太太可以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减去黄太太已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即为公司应支付的残疾赔偿金数额。

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就营养费、精神抚慰金,高院再审维持二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重点知识:职业病患者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职业病患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虽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属于同一性质,但是如果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数额,根据填平原则和实际损失原则,用人单位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赔偿相应的差额。

小结:

综上,在本案中,患职业病员工在与公司就职业病及工伤的治疗、伤残待遇问题达成协议,获得了部分赔偿的情况下,员工还可以继续向公司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抚养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

民事损害赔偿理论中“填平原则”的提出,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强调民事赔偿的范围不能超出权利人实际损失的范围。填平原则要求不能超出损害范围进行赔偿,以避免因同一损害获得重复赔偿,而不是不能主张不同种类的赔偿。在本案中,一审、二审、中院再审对填平原则片面理解,认为本案当事人已经与公司达成协议,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为同一性质费用,就同类已主张的费用当事人不能重复获得赔偿。实际,本案中黄太太的职业病需要长期治疗,公司已经给予的赔偿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不能抵充,员工有权继续就未实现的合法权益继续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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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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