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机关单位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一律按照日万分之五处理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20年9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带头实施的方式,力求从法制角度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如果您是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的合作伙伴,下面这些重点知识需要您谨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解读:机关、事业单位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在交付后30日内支付;双方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也应控制在60日内。这一规定,约束了机关、事业单位的付款行为。)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机关、事业单位的审计往往需要经历一段较长的期间,内部流程繁琐复杂。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对经济体量式微的中小企业来说,必然出现款项无法及时收回,资金流转不利的问题。前述规定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以审计为由,迟延支付。)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解读:一朝天子一朝臣,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于中小企业的合作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换届、升迁、岗位调动等项目经办人/负责人变更的情形。但这些变动不能成为迟延付款的理由。前述条款明确了禁止迟延付款的类型,从正面回应了拒绝迟延付款的态度。)

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解读:在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对方经办人员往往会告知由于内部审批流程的繁琐,付款时间可能会出现迟延,要求免除由此出现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前述约定,明确规定即便合同中有免除逾期付款的约定,中小企业也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有约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不得低于合同签订时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五、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解读:这一条款的约定,有利于政府财政支出置于民众监督之下,使得财政支出更加透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以上五点均为笔者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摘录的重要条款,如果您是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项目经办人,您可以回顾一下本单位自2020年9月起至今拟定的合同,是否有条款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冲突,如果请及时调整。如果您是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合作伙伴,很高兴地告诉您,有了这份条例,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将变得更加有底气。一旦出现违反条例的情形,不仅可以据此挽回损失,及时追回合同款项,还可以据此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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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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