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金难买早知道,世上没有后悔药。
人呀,就是爱后悔。
后悔自己没有挺起打工人的脊梁,又被工作薅了羊毛。
后悔自己今天吵架没发挥好,睡前还在循环播放战斗画面。
后悔自己出门时没打扮,与心动来了个不期而遇和含泪挥别。
以上皆是玩笑,请勿代入个人。(阿律怕怕
今个要讲的也是一男子后悔的事,本是为爱花钱,然而求爱不成,于是闹到法院请求归还钱财。
详细情况,请君接着往下看~
2019年10月,一男子通过某陪练平台,订购了游戏陪玩服务,先后向女陪练支付了72400元。
2020年2月起,该男子对女陪练表白。
其间,男子多次网购手表、化妆品送给女陪练,共支付73766元购物款。
在女陪练坚决拒绝网恋后,该男子认为女陪练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143526元。
法院认为——
双方在履行服务合同关系过程中,原告系自愿赠与被告物品,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男女朋友分手都可以追回恋爱所花款项,怎么到男子这,其诉求就被法院都驳回了呢?
欸,阿律实名站边法院,男子的诉求就是不对。不服,来辩!
男子起诉女陪练,是认为其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女陪练返还不当得利14万余元。
请关注重点词!
而经法院审理,男子的诉求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追求女陪练,在得到明确拒绝后仍坚持赠与礼物。
而女陪练既没有诱导或主动要求男子为其购买物品,也从未承认过两人之间是恋爱关系。
男子自己上赶着“花钱”,怎么就把“欺诈”的帽子扣到女陪练头上了呢?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构成不当得利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男子要求女陪练返还微信支付的72400元和网购花费的73766元。
前者,是男子花钱购买女陪练的游戏陪玩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二人属于服务合同关系。
所以,这72400元是女陪练靠自己劳动挣来的,跟“不当得利”有毛线关系。
后者,是男子在明确得知女陪练拒绝网恋的前提下,仍自愿为其购买化妆品、手表等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这份赠与中并未设定任何附加条件,如要求女陪练做他的女朋友等。
女陪练接受赠与,二人即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无撤销事由,男子无权要求返还。
这名男子的脸是六月天的猴子脸吧,说变就变。
前一秒,为你花钱为你狂,爱你爱到心慌慌;
后一秒,你欺诈,你不当得利,你快点把钱还给我。
So,男子提出的
“女陪练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143526元。”
被法院亲切驳回。
当然不是!
虽然这世上没有后悔药,但法律还是仁慈地给了各位友友们反悔的机会。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就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不过,大家也看到了,“任意”也不是真的那么“任意”,还是有些约束条件的。
例如——
赠与的房子已经过户,就只能适用下段规定,该赠与不可撤销。
感觉又学会了一个赚钱小技巧~
突击测验:
假设老公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并进行了公证,能收回吗?
这个可以!
不过,亲爱的,咱也考虑换个老公吧。
在法定情况下,即便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也可以撤销赠与。
此种情形下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
《民法典》第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过,法定撤销权也是有时限的。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须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法典》第663条所规定的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若是此事止于前半段,男子明知女陪练拒绝网恋仍苦心追求,绝对一凄美的爱情故事。
But,男子却因求而不得后悔曾经的付出,将女陪练告上法庭。
这属实有点降格调了。(直白点:就是没品
法律,是用事实和证据说话的,不是他人可以随意妄断的。
与其求那根本不存在的“后悔药”,不如做事前三思而后行,好好学习下法律。
法律,永远的公平正义之光!
页面更新: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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