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服务行业这么久了,别的不敢吹,见多识广这一方面阿律绝对不输。
但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一家人对簿公堂的虽然罕见,但阿律也算是见过不少。
一般父母状告子女的,八成是子女不孝。
而子女状告父母的,无外乎家暴、财产分割这些问题。
可今儿,一00后以遗弃罪将父母告上法庭,不仅长了阿律的见识,更激起内心情绪的波动。
不多废话,看文便知。
和大部分孩子的童年不一样,小刘的童年始终没有阳光照进来。
在她8个月的时候,妈妈就提出了离婚。
10岁时,再婚的妈妈夺得了小刘的监护权,并从姑姑家带走了她。
回到妈妈身边,就会获得幸福吗?
小刘的答案是“不会”。
在与妈妈生活中,小刘经常不被允许吃饭,不准在家睡觉,更因看病不及时导致花季少女成了一名尿毒症患者。
2016年,与父亲“失联”的4年后,小刘被送回老家湖南新化。
从此,她的世界只剩自己一人。
2020年8月,患上尿毒症的第5年,18岁的小刘内心一片荒芜。
她打算结束自己的生命,可20多片的安眠药只让她暂时昏睡了两天。
自杀,虽未能成功。
但生命的微光,已经没了。
初期治疗结束后,就没有家人再愿意接收小刘,她像个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
她也曾报过两次警,在警局和救助站住了一个多月。
因为没钱透析,打了两次120电话。
但是,几经挣扎,病弱的身躯依然撑不起每周三次的透析,抵御不了家人对她的淡漠。
2019年,小刘以遗弃罪将父母告上了法庭。
然而,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出具刑事裁定书认为,小刘的起诉缺乏罪证,不予受理。
从 14岁到19岁,小刘一直独自租住在离老家40多公里的县城。
没有亲友相伴,没有关心爱护,她一个人生活,一个治疗,一个人迎接病痛,一个人面对生命的种种。
她的遭遇,确实令人心痛、引人同情。
很多人因此指责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有失公正。
作为一个正经的普法平台,阿律可不能保持沉默了,法院的做法没有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 What is 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构成此罪的要件有四点:
■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在客观上表现为——
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犯罪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
■主观方面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拒绝抚养的动机可以有很多,但犯罪动机的不同不影响定罪,只能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在小刘事件中,其父母每月支付了400元的房租、600元的生活费和1000多元的透析费。
总体来说,确实不能算“情节严重”,“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自然也就构不成遗弃罪。
其次, 证据不足是关键 。
小刘向法院起诉父母遗弃罪属于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难度很大,自诉人的举证责任非常重要,必须要拿出初步证明遗弃事实的客观证据。
但通过对小刘现实情况的分析,证据缺失和取证难是法院未予受理此案的两座大山。
若是单凭小刘父母因经济条件不好就互相推诿这一情况。
便让二人锒铛入狱,才是对法律的无视和罔顾,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我们可以在道德上谴责他们,但在法律上,感情用事不可取。
换肾需要巨额费用,透析眼见无力为继,状告父母又不予受理。
这位19岁的少女,只有静待死亡吗?
No!
还没走到绝路,千万别放弃希望!
虽然小刘现在已经成年,但她自14岁起便无人抚养,可以向法院主张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而且,小刘现在才19岁,还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此诉求应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还可通过各公益平台寻求帮助。
《民法典》第188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总结此事,阿律并不想对话小刘的父母。
有些人,讲话管用,听得懂;有些人,说再多都是白费功夫。
阿律倒真的希望,以后能出个测试,只要不及格就不可成为父母。
哦,记得道德和法律都考一下,毕竟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其实,大家都能体会,家有一个身患重病的孩子,所面临的经济和精神压力有多巨大。
但无论怎样,小刘父母的如此做法确实令人难以认同。
诚心祈愿,明媚的阳光能早日照耀小刘的未来。
生命遇到坎,别害怕。
前方无绝路,希望在转角。
向法律寻求帮助,向社会请求救援。
会有很多双手会带你去看更美好的风景。
欢迎各位一键三连!
如果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也可留言或私信哦~
页面更新:2024-03-27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