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由政府部门实施司法救助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改由政府部门实施司法救助的正当性与可行性

作者:黄志佳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司法救助不宜由司法机关实施。由政府部门实施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建议采纳“一门受理”的建议,以社会救助法的制定为契机,将司法救助纳入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推动这项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民心工程不断向纵深发展。

本文所称司法救助,指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办案的过程中,通过对当事人发放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予以救助。司法救助的金钱来源于国库。司法救助一直是由各司法系统实施的。近年来,司法救助成效显著。仅全国法院系统, 2018年一年办理即办理司法救助案件4.62万件,发放司法救助金10.75亿元,救助涉案群众5.75万人。与此同时,司法救助中的诸多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其中之一是救助主体——司法救助该由司法机关实施还是由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实施备受争议。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 十三届全国政协第51次双周协商座谈会近日在京召开,40多位委员在全国政协委员移动履职平台上围绕“社会救助法的制定”发表意见。委员们提出了简化救助程序,实行“一门受理”等建议。笔者建议采纳委员们“一门受理”的建议,以社会救助法的制定为契机,将司法救助纳入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司法救助不宜由司法机关实施,由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实施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

首先,司法救助不宜由司法机关实施。

由司法机关实施司法救助缺少法律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司法机关司法救助的职责。

由司法机关实施司法救助不符合权力制约原则。现代国家机关运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同的权力由不同机关行使,权力之间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制约。打击犯罪、定纷止争等司法性质类的事务主要由司法机关负责,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类事务,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由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办理。司法救助不具备司法性质,由司法机关实施不符合权力制约原则。

由司法机关实施司法救助,难免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由司法机关自行实施司法救助,难免出现实施机关将救助与本系统本单位业绩挂钩的现象,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实施救助,或者为了避免当事人申诉捅案件漏洞而救助,或者为了缓解信访压力而“花钱买平安”。

其次,改由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实施司法救助,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

具有政策和法律依据。民政部门历来是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民政部的工作职责之一即“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省以下各级民政部门具有实施民政部社会救助政策的职责。百度百科,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司法救助为社会救助之一,由民政部门实施具有政策和法律依据。民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或者用社会救助涵盖司法救助,或者将司法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一种特殊类型特殊对待。

符合权力制约原则。依据宪法,审判权、检察权等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人民政府行使,不同权力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制约。动用国家财力实施的司法救助,行政色彩浓厚,由政府部门实施,符合权力制约原则。

能够有效克服把关不严的现象。由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之外的政府部门实施司法救助,能够避免将司法救助与案件绩效挂钩导致的救助标准把关不严的现象。

由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实施司法救助,更有利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从2004年2月,山东省淄博市率先出台《关于建立犯罪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首开司法机关司法救助先河起算,救助历史不足二十年。但民政部门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一直主导社会救助,较之司法机关,具有更多有社会救助经验精通社会救助业务的专业救助人员和更完备的社会救助软、硬件设施设备。由民政部门实施司法救助,更有利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发展。

综上,笔者建议将由司法机关实施的司法救助,改为由改由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实施。

笔者就改由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实施后,司法救助程序启动与监督提出几点建议:通过社会救助法规定,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移交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处理。当事人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有权申请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救助。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审查救助材料,依据统一标准作出救助与否的决定。司法救助涉及国家资金的使用,决定过程应当适当公开。当事人或其他人对救助与否的决定不服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总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司法救助,笔者希望以社会救助法的制定为契机,将司法救助纳入负责社会救助的政府部门社会救助范围,推动这项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民心工程不断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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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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