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 | 马来西亚司法体系

国际视野 | 马来西亚司法体系

作者:李俊 金鹏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来源: 微信公众号 Kingpound Global

马来西亚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因历史上长期受到殖民政策影响而大致沿袭自英国。马来西亚以联邦宪法将国家的最高权力分成了三个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了解马来西亚的司法体系,有利于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马来西亚的法院结构

在马来西亚的司法体系中,主要由上等法院(superior courts)和低等法院(subordinate courts)所组成的法院体系行使国家司法权。上等法院包括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和高等法院(High Court);低等法院包括地方法院(Sessions Courts)和推事庭(Magistrate Courts)。此外还有针对特殊案件审理而设立的专门法庭,如特别法庭(Special Court)、儿童法庭(Court for Children)、土著法庭(Native Courts)、伊斯兰法庭(Syariah Courts)等。以下本文将对马来西亚各级法院的职权的管辖进行初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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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东盟首席法官委员会(CACJ)网站

联邦法院

联邦法院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院,它是终审上诉法院,受理来自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基于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128条和第130条,联邦法院还对宪法事务和州与州之间或联邦政府与州之间发生的问题具有专属管辖权以及对国王征询的关于宪法的疑问具有咨询管辖权。联邦法院的成员由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院长、两名高等法院院长和六名联邦法院法官组成,联邦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所有下级的法院均具有约束力。

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的职权是受理来自高等法院的上诉,这是马来西亚自取消英国枢密院对本国案件的终审权后,为了完善高等法院的案件“二次上诉”的司法救济途径而设立的。

对一般的个体和组织而言,联邦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属于纯粹的上诉类法院,这意味着联邦法院和上诉法院不受理第一次开庭的案件,只听取来自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的上诉,即当事人需要在其他法院启动法庭程序后向上诉法院或联邦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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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马来西亚有两个高等法院,分别是设于西马的马来亚高等法院以及设于东马的沙巴与沙捞越高等法院。《马来西亚宪法》第121条规定了这两个高等法院地位相当,管辖范围不同。

在刑事权限上,这‎‎两个高等法院都有各自的权限去审理全部的罪行,包括一般涉及死刑的谋杀、贩毒、叛国、枪支和绑架等刑事案件。高等法院可以依循法律作出任何的裁判。

在民事权限上,高‎‎等法院拥有无限的民事管辖权,它可以管辖所有不在低等法院审理的案件。‎这些民事案件包括:‎

(1)离婚案‎

(2)监护及财产管理

(3)遗产、遗嘱管理及遗赠

(4)破产和公司案件

(5)禁令、合同的具体履行或解除

(6)人的身份合法性

除此之外‎,高等法院可受理来自低等法院的上诉,并对低等法院所作出之判决和执行准司法职能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决定有监督和修正的权力。当事人若对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并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地方法院

马来西亚的地方法院设于各州中,属于低等法院,采取独任制审判制度,它的审理权限大于推事庭,但二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在刑事权限上,地方法院可以审判除死刑外的所有罪行、判处死刑以外的任何判决。

在民事权限上,地方法院有权审理所有涉及机动车意外、业主和租客纠纷、遇险的民事诉讼和审判所有其他不超过1000000令吉标的额的民事案件,但涉及本文前述的高等法庭管辖的案件以及土地纠纷的案件除外。 ‎‎ ‎

推事庭

推事庭是马来西亚司法体系下最基础、最初级的法院,它遍布于马来西亚的各大小城镇,同样采取独任制审理制度。推事法庭的审判官称为推事官(Magistrate),分为两个级别,其职权和阶级都比法官(Judge)要低。其优点是数量较多、程序较简单、方便民众解决纠纷,在马来西亚《下级法院法》中赋予了推事官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和小额民事纠纷的较广泛的管辖权。

推事庭的刑事权限包括审理法律规定的最高刑期不超过10年或只能处以罚款的所有罪行,或涉及夜间抢劫和入室行窃的案件。一般而言,一级推事官可作出法律容许的任何判决,但不得超过:(1)5年有期徒刑;(2)罚款10000令吉;(3)鞭笞12下;或(4)上述刑罚合并的情形。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根据1952年的《危险毒品法》和1953年的《博彩法》,地方法官可处以高于10000令吉的罚款。

在民事权限上,推事庭可管辖审理所有争议金额不超过10万令吉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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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院

特别法院审理所有由统治者及最高元首所犯下的违法案件。特别法院也将审讯所有牵涉统治者及最高元首的民事诉讼。这个法院由联邦法院院长主持,并由另外4名成员,即东西马两个高等法院的大法官以及两名由马来统治者会议所委任的法官组成。

儿童法院,以前称为少年法院,审理涉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案件,但死刑案件由高等法院审理。儿童案件由《2001年儿童法案》管辖。

在沙巴和沙捞越,还设有管辖当地法律和习俗事务的土著法院。

伊斯兰法院对国家伊斯兰法律的事务有有限的管辖权。伊斯兰法院只对涉及穆斯林的案件有管辖权,通常只能判处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最高5000令吉的罚款或至多六鞭的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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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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