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吸毒后37刀砍死母亲竟判无罪释放,幻觉能成为犯罪的借口吗?

34岁的男子梁崇铭吸毒后,拿菜刀37刀砍死母亲,手段凶残、震惊社会。

一审时法院认为,梁崇铭不知对母亲感恩,还用极其凶残的方式弑母,初中时就经常逃学打架,成年后还因诈欺、恐吓入狱,品行欠佳,但是梁崇铭的两个姐姐都希望“不要判死刑”,桃园地方法院适用相关法律中“精神障碍”条款为其减刑,判处梁无期徒刑。

但是戏剧性的是,高等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时认为,梁崇铭坦承罪行并表示“忘记怎么杀妈妈”,他犯案时因吸毒、药瘾作用造成急性发作而弑母,其本人当时已没有辨识能力,所以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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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对此表示不解和极为震怒:吸毒后犯罪竟成了脱罪的借口?

吸毒后犯罪,刑事责任真的可以减轻吗?

当然不可以,这个案例其实出自台湾,这事情要是发生在大陆完全不可能出现改判无罪,当庭释放这种情形。

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产生幻觉的情形认定为丧失责任能力。吸毒后犯罪,刑事责任是不可以减轻的,吸毒并不影响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适用于减刑的情形并没有吸毒后犯罪,所以即使是吸毒后犯罪,当事人也一定要依法的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

男子吸毒后37刀砍死母亲竟判无罪释放,幻觉能成为犯罪的借口吗?

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男子吸毒后37刀砍死母亲竟判无罪释放,幻觉能成为犯罪的借口吗?

虽然在吸毒并产生幻觉后对行为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确实产生了影响,进而使其对当时状态下的行为失去一定控制能力。但该精神症状是在大量吸毒后产生,而对于吸毒行为,行为人却是有控制能力的。

吸毒后产生幻觉的犯罪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第二,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吸毒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作为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应当知道大量吸毒会产生幻觉,但其仍放任自己陷入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正如刑法规定醉酒的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样,吸毒的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

男子吸毒后37刀砍死母亲竟判无罪释放,幻觉能成为犯罪的借口吗?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姚永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

2017年5月28日下午至29日凌晨,被告人姚永良在云南省瑞丽市某公司宿舍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9日5时许,姚永良和姚某某驾驶一辆皮卡车从瑞丽市行至云南省芒市。当行至芒市人民医院路边时,姚永良怀疑姚某某对其不利,遂用长刀威胁姚某某并将姚某某赶下车,自己驾车在芒市城区行驶。其间,姚永良手持长刀对着路人及路上车辆挥舞。

当日7至8时许,姚永良驾车撞击车辆,致二车受损。处警民警驾驶警车追赶姚永良所驾车辆,并通过车载扩音器多次向姚永良喊话,让其停车接受检查。姚永良拒不停车,撞向正在现场执行处警任务的辅警杨某某,杨某某及时躲避。后姚永良继续驾车撞击民警杨某驾驶的警车,致该车受损。

8时17分,姚永良驾车撞击一辆电动车,致车上的潘某某、裴某某受伤,该车受损。民警来到姚永良驾驶的车辆旁让其停车,姚永良不听从民警指令,继续驾车前行。民警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将姚永良击伤制服。经鉴定,潘某某、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受损的3辆汽车、1辆电动车修理费共计7 550元。

姚永良因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任意冲撞,构成危险驾驶罪;撞击执行公务的警车,构成妨害公务罪。

吸毒已是大错,如果这个错成为另一个错免责的原因,那法律的公平正义又体现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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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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