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遇到祖辈写下遗嘱,直接越过子女的继承问题,让“孙子继承”其房产。
但是,这中间涉及到一个“继承”和“遗赠”的问题需要分清。
在儿女都健在的情形下,孙子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所以,遗嘱中所说的房子由“孙子继承”应当按照将房子“遗赠”给孙子。
虽然表述的意思都是给“孙子”,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差别很大。好多情形下都会导致这个“遗赠”因超期而丧失权利。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表示的视为放弃。
然而,如果是继承,却是,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从法律规定上看,对权利的主张方式有天壤之别,且不为一般的社会公众所了解。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虽然生活中大多数人不会死抠字眼,会尊重老人的意思去分配财产,但基本的法律知识还是要了解的。
页面更新: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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