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家庭成员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

在拆迁工作中,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让渡原有居住房屋及相应土地后,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会以确定一定安置面积的补偿方式以便被拆迁人另行安置居所。因此,判断公民能否享受相关拆迁补偿安置面积待遇,与该公民对被拆迁房屋是否享有住房权利以及是否符合在该地块建房的条件等有关。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因此,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为家庭共有。在拆迁的安置补偿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是家庭成员身份,成为能否享受相关拆迁补偿安置面积待遇的核心问题。

家庭成员是指在一个家庭内长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一个共同生活的家庭独立成户,形成社会构成的最基本的组成单位。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主要是对被搬迁地块范围内所在房屋的家庭成员予以补偿安置,因对所在地块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占用,进而需要对被占用的房屋和地块范围内长期居住生活的家庭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在合法界定占用土地房产范围和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予以货币补偿或安置,解决该家庭人员的生产生活问题。所以,界定手否是家庭成员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首先,户籍是否在案涉房屋,户籍作为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在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家庭成员身份时都是要首先考虑的基本因素。

其次,案涉房屋建造之时,是否作为家庭人员之一予以申请建房并以此房为生活居住地。

再次,是否属于各类原因挂投靠的人员,各类原因挂投靠的人员不能按家庭成员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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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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