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共同债务的司法实践分析


「律师手记」共同债务的司法实践分析

我国的《民法典》并未设定债法编,而是以合同编代之。当然,这是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出发的,无可厚非。这种立法模式最大的缺点就是将债法肢解,使其不成系统,因而就有很多债法的问题在《民法典》中并未获得解决,依旧悬而未决。例如,我最近遇到的涉及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就缺失对共同之债的规定。


我在翻阅台湾黄立先生撰写的《民法债编总论》之中“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一章,就认定多数债务人以债权人的债的关系,原则上有三种基本形态,即可分之债,连带之债以及不可分之债,这与我国的《民法典》是不同的,总则编与合同编仅规定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这在逻辑上给人一种混乱之感。对于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形态。


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有规定:债权凭证上借款人为两人以上,在难以区分是共同之债、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征询出借人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意见。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这将共同之债独立于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这种划分是否合适,值得讨论,因而该规定显然回避了这种争议,而是通过程序来化解这种尴尬。


对于共同债权人江苏与浙江的高级法院都有规定,但对于共同债务人则只有四川省高级法院有所涉及。其实,这在实践中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共同债务人,由此而推演的共同债务以及共同责任到底该如何处理,而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对于多数债务人即债权人形成债的关系的基本形态的认识,这显然不是司法实践能够解决的。


(2017)桂民申2733828号民事裁定书对于共同债务有过论述:根据共同债务的原理,共同债务设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全面快捷保障债权的实现,旨在通过苛以共同债务人加重责任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详言之,共同债务法律关系中,债权人是以所有共同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其债权的一般担保,故债务人的责任资产较之单一的债务人的资产为多,对债权的保护力度也加大,有利于债权的快速保护。二是平衡保护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权利,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求债权人积极行使催收还款权利,怠于行使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而任一共同债务人对外负有全部清偿义务,共同债务人人内部享有追偿权,兼顾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目标


对于共同责任而言,在(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中这样论述:共同责任在法律上指的是民事责任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来承担的责任种类。是相对于单独责任而言的。而连带责任是数位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责任。这就决定了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是同一的,它们之间是一对种属关系性质的责任区分。共同责任包含了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区别于共同责任中的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补充责任等民事责任形态而划分的。因而,连带责任不仅是共同责任辖下的具体责任类型,是共同责任的子责任,而且是共同责任不可分割的整体。


从上可以看出,由于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形成债的关系的基本形态认识不清,其所对应的责任也是混乱的。四川高级法院对于借款人为多人的规定,也仅是程序性的处理,并未确定责任承担的问题。而对于共同之债的认定,更是无法可循。相对来说,广西高院在一批再审裁定书中对于共同债务的论述是比较精到的,对于共同债务人的内部关系以及相对与债权人的外部关系区分对待,这是站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上进行利益平衡的,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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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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