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自在外注册公司,企业能解雇吗?该如何规避此类事件?

最近看到这样一则案例,一家药企员工在就职期间私自在外注册公司,后来被企业发现,企业将其解雇,双方最后闹上了法庭。

员工私自在外注册公司,企业能解雇吗?该如何规避此类事件?

案例具体是这样的,这名员工名叫小鲁,是一家医药公司的业务发展部经理,起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小鲁在担任业务发展部经理期间,自行在外出资设立了一家贸易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一职,同时还在他人出资设立的另一家医疗公司任监事一职。2019年12月26日,该医药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小鲁的劳动关系。2020年2月2日,小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医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庭审过程中,医药公司明确表示其解除小鲁劳动关系系因小鲁在外有兼职行为。后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裁决医药公司支付小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元人民币,公司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私自在外注册公司,企业能解雇吗?该如何规避此类事件?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典型的继续性契约关系,为保持其持续状态,特别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基础。因此,法律要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关系期间应当对用人单位忠诚。忠诚义务不仅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劳动契约最本质的内容,它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劳动者正当行为,忠实维护雇主合法权益而不得损害雇主利益。但是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医药公司、小鲁的庭审举证分析,小鲁在担任医药公司业务发展部经理期间,自行在外出资设立了贸易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一职,同时还在案外人出资设立的一家医疗公司任监事一职,而上述两家公司从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看,是有部分业务与该医药公司存在着竞争关系的,所以,一审裁决小鲁的行为违反了忠诚义务,医药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法有据,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医药公司无需支付小鲁赔偿金。

小鲁对此还是不服,他认为其开设的公司与医药公司业务无关,且因为其有医学背景,所以才同意出任他医疗公司监事一职,且其在2018年7月中旬才收到医药公司的员工手册,上述两家公司均是在其收到医药公司的员工手册前注册并任职的,此前双方并未有禁止在外兼职的约定,法律也不禁止,因此其并未违反规定。且他举例上述两家公司存在经营异常的情况,说明并没有实际运营,不会对其工作业绩产生影响,也没有损害先风医药公司的利益,因此小鲁再次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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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诚实守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小鲁在医药公司任职期间确以股东身份注册成立了贸易公司和医疗公司,并在上述两家公司任职,上述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医药公司存在竞争。而小鲁提供的医疗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上信息打印件,虽显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公司是否实际营利并不是判断小鲁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规定的依据。小鲁称上述两家公司注册成立后其才收到医药公司的员工手册,之前双方并无约定。但是经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不得有任何兼职行为,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不得在医药公司的竞争对手、客户、服务提供商、供应商,以及任何干扰其履行公司职责或者与公司的利益不符的其他公司或者执业机构中任职。小鲁作为业务发展经理在明知公司有此规定后也未主动汇报,或以主动退股辞去任职等方式进行纠正,其行为也未得到公司的原谅或许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小鲁违反公司规定,医药公司根据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不当,无需支付小鲁赔偿金,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小鲁的上诉。

如何规避此类事件?


在小鲁入职前对其进行背景调查

一定要在候选人入职前对其进行背景调查,最好是让专业的第三方背景调查服务机构对其展开背景调查工作,专业的第三方背调服务机构有着合法合规的授权查询渠道,可以获得准确、客观、安全、高效、公正的背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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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面对像小鲁这样的敏感岗位,建议对其进行商业利益冲突调查。商业利益冲突调查是我们凯莱德员工雇前背景调查针对候选人有可能在外开设公司、担任法人等行为所设立的一项相关的产品服务,我们会通过候选人已确定的身份信息与全国工商系统数据库进行比对,核实候选人是否担任其他公司法人、董事、股东、高管等商业身份信息。


对如小鲁这种敏感岗位进行定期的在职人员背景调查

由于小鲁情况特殊,是入职后才有在外开设公司、担任法人等行为,所以面对如小鲁这样的敏感岗位,应阶段性进行内部在职人员背景调查。这种在职人员背调,需按照正规背调流程,获得员工授权后才可进行,好处是可以深入、全面地了解员工的素质与能力,同时规避在职员工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违法犯罪行为、金融违规操作行为、在外私自开设竞品公司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避免企业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失,同时也可为在职员工作为警醒提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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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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