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小计

1.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业务招待费

按当年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准予扣除;

5.广告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业务宣传费(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1脱贫捐赠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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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标签:小计   福利费   招待费   税前   薪金   县级   美文   企业所得税   总额   支出   利润总额   教育经费   职工   当年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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