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不一致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重庆市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不一致之处

我继续再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下是《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摘录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重庆市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不一致之处

对此,小编总结如下:

1、职工遭受五级、六级工伤时,重庆市的关于赔付的做法是按我市的实施办法的执行,随着每年的社平工资不断调整上涨,企业的赔付责任越来越大,依据2019年的社平工资7155元计算,五级、六级工伤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赔付的金额分别为:42万9300元、34万3440元;

2、按照2019年的社平工资及最低缴费标准计算,重庆市的7--10级工伤,社会保险局工伤基金的赔付标准与企业承担赔付责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本维持在50%左右,企业稍微承担较多一点;而5、6级别工伤,企业承担赔付责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占到了三笔一次性补助金的70%以上,尽管社会保险局工伤基金赔付一次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两个项目,而金额相对于企业是少了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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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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