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必须成立培训科。地方应急部门应当依据原安监总局92号令,结合本地煤矿实际,以文件形式明确煤矿必须成立培训科,配备满足培训工作需要的、不少于一人的专职管理人员。解决有人管的问题。
(二)实行培训持证登记制度。对煤矿的三项岗位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岗位、持证、培训、学历、职称、技能证书、身份证等每年进行一次登记,矿报县审市核,由市登记后发放登记单。人员发生变动及时更新。解决管什么问题。
(三)对全市煤矿培训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教学技能等的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发放“培训管理人员合格证”,巩固、稳定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实行持证上岗。解决从哪管问题。
(四)每年开展煤矿培训交叉检查活动,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形成叠加能力。解决管得好问题。
(五)加强上下联动,互通信息。企业参加省、市级培训取证考试,上报纸质证明、资料时应有县级应急培训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解决有抓手问题。
(六)市应急局培训科每半年至少对县区煤矿培训进行一次工作指导性检查,名单县提市定,重点对难管理的矿、难解决的问题、进行整治。解决管得准、管得住问题。
(七)培训证件的集中发放程序应该形成省、市、县、矿模式。资料的集中上报程序也应该形成矿、县、市、省模式。消除县级应急部门对企业培训取证底不清、数不明问题。解决管得清问题。
(八)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培训工作会议,每年组织一次到经济发达地区参观学习培训新理念、新实践、新现场学习。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培训表彰大会,增加培训管理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解决管得新问题。
页面更新: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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