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特殊机会资产一周市场观察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任卫鹏

一、行业规范更新

1、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

2026年7月31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金发〔2026〕4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国有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等要求。

二、改进股东治理。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强化内部治理。健全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治理机制,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内控合规体系。

四、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升监管精准性、有效性和前瞻性。

2、《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8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6年8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正式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二、线上业务弹窗展示。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三、明确禁止性要求。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

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北京市知识产权金融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8月3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北京市知识产权金融扶持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9日。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立五大扶持方向。将扶持政策整合为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增强知识产权服务效能、助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等五大类使用方向。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三环节扶持。一是质押贷款贴息,对在本市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是综合成本费用补贴,对企业在办理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等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三是贷款风险补偿,对银行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且贷款发生不良的,按照不超过本金中各自承担风险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三、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补贴。企业投保国内知识产权保险,首次、第二次、第三次申报分别按照保费标准的80%、60%、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国内险补贴不超过20万元;投保海外险的,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80万元。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补贴。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模式融资,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融资利息50%的额度,且不超过实际融资额度年化利率3%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强化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申报单位若存在严重失信、破产清算或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扶持。

二、行业资讯更新

1、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召开二十届五中全会

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要实施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充分发挥各项存量政策效能,及时谋划出台务实管用的增量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持续向新向优向好发展。

2、52家信托公司上半年业绩出炉:营收327亿元、净利181亿元

据国际金融报消息,截至7月31日,52家信托公司上半年财务数据陆续披露。今年上半年行业合计实现营业收入327.08亿元,合计实现净利润181.19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50家信托公司合计实现营业收入321.77亿元,同比增长6.11%;合计实现净利润180.42亿元,同比增长12.11%。中信信托以29.37亿元营业收入和17.22亿元净利润位居行业榜首,英大信托与江苏信托紧随其后。上半年营收突破10亿元的机构共有9家。

3、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被罚420万元,4名责任人同步追责

8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因发卡风险管理不审慎、大额消费分期授信管理不审慎、资信审核不审慎等多项违规,被罚款420万元,4名责任人同步被警告并各罚5万元。信用卡业务成为近期银行罚单的高发领域,反映出监管对零售信贷风险的持续关注。

4、央行8月5日开展5000亿元买断式逆回购操作

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为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裕,8月5日以固定数量、利率招标、多重价位中标方式开展5000亿元买断式逆回购操作,期限为3个月(92天),到期日为2026年11月5日。央行持续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维护流动性合理充裕。

5、上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7月30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沪商财〔2026〕194号)。实施细则统筹使用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参加国际性展会、组织国际性展会和管理体系认证三大类,对“参加国际性展会”和“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70%的支持,对“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申请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须在6500万美元以下。

6、证监会对世纪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7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世纪证券存在质控、内核把关不严以及薪酬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7、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的通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的通知》。通知协同推进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发布《全国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发利用目录1.0》,涵盖企业名单与科创属性、进出口、投融资、经营、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创新能力评价、企业需求等8大类、26个数据指标。通知聚焦融资对接、智能风控、产品创新等环节,引导金融机构依托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库,构建科技型企业数字信用画像,打造特色的科技型企业风控投研模型,开发契合细分行业企业融资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

8、信托公司密集“下注”上市公司重整业务

据华夏时报报道,借力行业转型东风,信托公司正密集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近日,*ST泉为发布公告,由南宁芯光通达牵头,国民信托、国通信托、中信信托等12家机构组成产业投资人联合体,拟合计出资16.83亿元取得公司重整后55%股权。其中,国民信托出资1.4535亿元,持股4.75%;国通信托投入7650万元,持股2.5%;中信信托投入4208万元,持股1.37%,三家信托合计出资约2.64亿元。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认为,信托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产业+信托”的合作模式可能是未来业务的重要形式之一。Wind数据显示,目前参与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已超30家,存量规模超1.5万亿元,2026年以来已有19家上市公司启动破产重整。

9、金谷信托中标安徽文达系十九家关联单位合并重整案

近日,金谷信托成功中选安徽文达电子等十九家关联单位合并重整案信托计划受托人。作为AMC央企旗下的信托平台,金谷信托深度承接中国信达数十年在不良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整领域的全链条实战经验。针对安徽文达系案件中债权结构复杂、主体关联众多、资产盘活难度极大的痛点,公司充分发挥“AMC+信托”的独特协同模式,提供从共益债投资、存量资产价值盘活、信托架构精细管理的一体化解决方案。金谷信托是业内少数能够高效承接大型破产重整信托项目的专业机构,也成为各地法院破产重整案件的重要合作伙伴。

10、西藏信托股权变更完成,新增国资股东

7月21日,西藏信托发布股权结构变更公告,股东由此前的3位正式变为4位,新增股东西藏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股6.4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持股降至60.64%。公司已于7月15日完成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知情人士表示,此次股权变动主要是落实国有股权划转充实社保部署。2026年上半年,西藏信托实现营收6.31亿元,同比增长42%;实现净利润4.31亿元,同比增长50%。

三、经典案例研习

债务人承诺购买的是信托公司对股权回购人主张的回购合同项下标的债权,而未承诺购买违约金的,不应支付违约金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0日,阳泉公司向北京信托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金虎汇才公司未能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时,阳泉公司将购买北京信托公司在《回购合同》项下的标的债权。2012年7月9日,北京信托公司设立“北京信托·金虎煤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24个月。2012年7月10日和7月16日,北京信托公司分别向金虎汇才公司支付27390万元和12610万元,共计4亿元。

2014年7月18日,金虎汇才公司确认无力按期支付回购价款,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16年2月25日和5月25日,金虎汇才公司确认仍欠北京信托公司本金4亿元及相应违约金。2016年2月23日,北京信托公司通知阳泉公司履行《承诺函》项下的付款义务,但阳泉公司未履行。

2016年7月21日,北京信托公司与再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支付担保费2683302元。2016年10月12日,北京信托公司与天同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律师费800000元。2016年10月26日,山西煤销集团声明阳泉公司出具《承诺函》时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此外,金虎汇才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北京国投公司最终持股100%,北京信托公司对北京国投公司持股100%。

2、争议焦点

1

《承诺函》条件是否成就;

2

阳泉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3、生效裁判认为

1、《承诺函》条件是否成就

《承诺函》是阳泉公司附条件的受让债权承诺。根据《承诺函》第2条,阳泉公司承诺在金虎汇才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时,立即购买北京信托公司对金虎汇才公司的全部债权。《承诺函》第4条进一步明确,任何事由均不能减损阳泉公司的购买义务,只要金虎汇才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北京信托公司即可要求阳泉公司购买标的债权。因此,金虎汇才公司未支付回购价款的客观结果已满足《承诺函》的条件,阳泉公司应履行购买义务。一审法院关于北京信托公司未能证明金虎汇才公司客观上无能力履行债务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2、阳泉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数额

根据《承诺函》,阳泉公司承诺购买的是北京信托公司对金虎汇才公司的标的债权,不包括违约金。北京信托公司请求按日万分之七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标的债权的对价款为4亿元本金及投资溢价款,但金虎汇才公司已支付投资溢价款,故阳泉公司应支付4亿元本金及该本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阳泉公司应在收到北京信托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支付4亿元本金及利息。

4、裁判要旨

债务人承诺购买的是信托公司对股权回购人主张的回购合同项下标的债权,而未承诺购买违约金的,不应支付违约金。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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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10

标签:财经   天元   资产   机会   市场   公司   阳泉   北京   知识产权   融资   债权   企业   违约金   股权   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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