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富豪怒对律师,代持人就是受托人?

独家:富豪怒对律师,代持人就是受托人?

· 这是王昊说财富第 1507 篇原创文章

· 全文共2600字,阅读时长约 7 分钟

一起围绕着离岸公司股权的纠纷,最终被确定为是信托关系。十年的反复诉讼,充分体现出代持的风险,那么伴随着中国对家族信托的认知程度的提高,没有书面协议的安排是否也可以受信托制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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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有风险

在中国,王思聪是个异类,在网上十分高调,但大多数富豪的行事风格和他相反,是讲究低调的。

低调到自己手头有多少钱,都尽可能不让外界知道,为此他们甚至会把手头的一部分资产交给其他人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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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低调之外,富豪们让他人代为持有资产的原因还有不少,比如说出于税务规划的考虑,或者是规避法律法规对持有行为的限制和对持有人资格的限制,等等。

在通过代持获得很多好处的同时,也必然面临一个严重的问题:

代持双方往往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一旦双方出现矛盾,原本的君子协定就很难再约束代持者,从而发生法律纠纷。

最近,英国就处理了一起没有书面协议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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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航空公司

2021年6月14日,英国枢密院做出一项判决:驳回了BVI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某BVI公司的股份代持人就是受托人。

事情还要从苏联时代说起。

一位名叫普列沙科夫(下面简称“老普”)的苏联富豪,早在1990年的时候,就参与到苏联的航空运输业务当中。

1991年苏联解体那一年,他的家族创建了航空公司Transaero,即俄罗斯全禄航空公司。

到了2005年,他个人名下已经拥有全禄航空32%的股份,他的其他家族成员则拥有公司11%的股份。

还有43%的股份,是一位名叫Boris Berezovsky的先生,以及他的下属公司(B集团)所拥有,此人目前已经去世。

2006年初,老普想要收购B集团名下的全禄航空股份。

此外,为了减少自己名下直接持有全禄航空的股份,以避开一些麻烦,老普还授意在BVI成立了SSC公司,通过这个公司,来收购B集团所持有的全禄航空19.99%的股份。

这家公司的注册股东,是凛科夫先生和卡赞瑟娃女士。

其中,凛科夫一名俄罗斯律师,也是老普的长期信任的伙伴,而卡赞瑟娃是凛科夫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后来两人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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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代持建议

据说,如果全禄航空的股东老普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0%,那么在收购B集团的过程中,就需要参与招投标程序。

凛科夫对老普解释说,直接持有更多的公司股份,会面临一系列麻烦,不如让我代替你持有。

老普觉得这个建议很好,于是就开始安排凛科夫与卡赞瑟娃成立一家公司,收购了B集团名下的19.9%全禄航空的股份。

当时老普和律师的关系非常好,大概还都带着一点苏联时代残留的社会主义同志思想,总之大家都认为只要互相信任就足够了,没什么必要来写文件说明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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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收购股权的背后有哪些复杂操作,以及这么安排有什么意图,都没有留下书面文件。

最终,放在明面上的情况就是,凛科夫和卡赞瑟娃不仅是股东,还成为了新成立公司的唯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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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与双方观点

后来,他们就像俄罗斯总统普京和他的亲密战友普加乔夫那样,从非常好的朋友,慢慢变成了严重不和的关系。

围绕SSC公司的所有权,双方发生了严重的争执,最后闹到了BVI法院。这场官司历经一审,二审与伦敦枢密院的终审,一直到将近10年后,才有了最终的结果。

老普认为,当时虽然没有留下书面文件,但是事实情况就是,自己是背后出钱和组织成立SSC公司的人,自己对这家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凛科夫夫妻俩不这么认为,他们坚持认为公司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并且还出示了许多相关证据。

他们还说,这家公司设立期间的费用也是自己出的,当初律师所和老普之间有着业务往来,某次业务之后,对方拖欠了一些诉讼费用,于是作为补偿给了他们一些钱,这就是公司设立初期的费用来源。

对于这种说法,老普完全反对,他表示,自己不止一次用现金的方式报答过这对律师夫妻,并且在自己的安排之下,全禄航空和SSC才有了业务来往,让这家公司产生了业务收入。

不仅如此,SSC还通过发工资的方式,对凛科夫夫妻俩的工作进行了长期的补偿。

所以这些都足以证明,SSC公司是他的。

老普还找到一些证人,来证明这两个人一直都在执行自己的命令,从而证明SS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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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

BVI一审法院探寻了整个公司的架构和设立意图,最终认为,虽然整个安排没有书面协议,但是在事实上形成了信托关系。

其中,老普是委托人,而两位代为持有公司股份的律师,凛科夫这对夫妻,就是实际上的受托人。老普其实也是受益人。

身为受托人,应该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股份。

但是到了二审的时候,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

不得已之下,老普把事情闹到了更高级的地方——英国的伦敦枢密院。毕竟,像BVI这样的小岛还是英国的海外属地。

枢密院在考察了整个事件商业背景后,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将代持关系解释为信托关系是非常合适的。

枢密院总结认为,判断一个商业安排是否属于信托关系,并不是通过书面文件来判定。

如果在结合当时的所有背景情况和证据之后,能够证明信托的三个确定性存在,就已经足够确认,这只是法学院本科生水平的常识。

根据英国传统的信托法原则,所谓的三个确定性的存在,指的是设立信托意愿的确定性,信托财产的确定性,以及受益人的确定性。

在这起案件中,设立SSC公司是在老普的指示下进行的,设立的目的,是让代持人凛科夫夫妇为了老普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权。

因此,相关的信托财产就是SSC公司的股份,信托受益人就是老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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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并没有留下什么书面文件,但是法院依然根据相关的间接证据推断出了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双方是信托中的受益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认定代持者就是受托人。

同样的例子,放在中国,是否可能会因为法律和国情的不同,而产生截然相反的判决?

中国的信托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这是否意味着在中国类似的代持安排无法被认定为是信托关系?

瑞银家族传承与家族信托服务中心的于蕴海律师认为:信托关系并不会仅仅因为没有书面的信托合同而被否定。

综合信托法第八条与第十一条已经能够看出来,第八条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换句话说,未采用书面形式设立的信托,同样是有效的。

另外,民法典490条也明确指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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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中国目前的环境背景下,一旦出现类似的代持纠纷,那么最终的判决会对当事人有利。

目前中国富豪们把财产交给其他人代持的情况并不在少数,未来随着创一代们考虑到传承问题,代持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

这其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

来自英国枢密院的最终判决,以及专业人士对我国信托相关法律的分析,可以说是为有代持需求的富豪以及相关从业者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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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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