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第一例,个人破产申请已被批准

境内第一例,个人破产申请已被批准

· 这是王昊说财富第 1517篇原创文章

· 全文共2600字,阅读时长约 7 分钟

近日,一名深圳市民得到了法院的裁定书,他的破产申请得到了批准,这是中国大陆地区第一例。有了个人破产制度,中国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就补上了重要的一环,将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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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破产第一人

2021年7月19日,一份裁定书出现在深圳市民梁先生手中。

这份裁定书的内容是,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

这是中国大陆地区第一宗个人破产的案例。

梁先生今年35岁。

2018年,他选择在蓝牙耳机市场创业。

一开始的一年多时间里,他并未拉拢到足够的稳定客户资源,业务情况很不稳定。

2019年年末开始,由于新冠疫情逐渐出现,于是那一丁点不稳定的客户,也无法维持下去。

梁先生的所有前期投入,都打了水漂,他的银行债务越来越多,而且全都没办法偿还。

到了2021年3月,梁先生的债务总额已经高达75万。

这对于某些把“一个亿”当成小目标的超级富豪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对于某些觉得血亲孩子“烦死了”的女明星来说,不过是三分之一天就能赚到的微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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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这就是几乎高不可攀的债台。

当时的梁先生,只剩下三万多的存款,四千多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每个月固定的2万左右的工资。

除此之外,他没有房产,没有车辆。

正因为条件已经很恶劣,强行还债已经会影响日常生活甚至是生存,因此,3月10日,梁先生决定选择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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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以及法院裁定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2020年8月31日发布,2021年3月1日期正式施行。

其中规定的破产申请条件包括:身为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当时负债累累无力偿还的梁先生,正是听到了这个消息,并且发现自身的条件符合要求,这才会毅然决定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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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不是直接同意的,否则人人欠债都自称还不起钱,都要求申请破产,那样会导致秩序混乱。

从3月接受申请,到如今才给出裁定书,这四个月的时间就是用来审理的。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梁先生负债约75万,从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开始,停止计算欠债的利息。

由于创业失败之后,梁先生重新变身打工人,找到了一份月薪2万左右的工作,因此,法院同意梁先生适用重整程序。

他和债权人重新协商制定了一份计划,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来偿还债务,并且不对他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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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计划,梁先生在未来三年内,只需偿还借款本金,不需要偿还利息,并且在这三年时间里,不会产生新的利息。

未来三年,梁先生和妻子除了每个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的钱之外,其他收入都需要拿出来还债。

如果他不能按照这个重整计划来执行还钱的程序,那么三年之后,债权人有权利依法向他追索没偿还的所有借款本金与利息。

到时候,梁先生恐怕就需要额外偿还更多的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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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是否会被老赖利用

像梁先生这样的情况,确实情有可原。

他的欠债主要原因,是疫情的来袭,导致经营活动被打断,而不是自己经营不善或者胡乱花钱等等。

因此,很多人都会觉得,他想要申请破产,是情有可原的。

法院也表示,这种制度对于“诚实而不幸”的人们来说,有了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疫情的袭来,一如最近几天河南地区的超级暴雨,大家能预测到冬季有肺炎流感等疾病,会有暴雨,但是超级传播的疾病和三小时四百毫米降水情况,已经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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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大家并不会认为当事人自己有什么错。

只不过,不少人依然担心,这种破产制度会导致老赖纷纷以此为工具逃避债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法院操作来看,这种情况或许偶尔会出现,但不会是主流。

一方面,法院会对申请破产的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审理查验。

另一方面,《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里面有着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并不是被承认破产然后债务一笔勾销那么简单。

至少按照类型来划分,就可以分为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三种不同的情况。

梁先生的情况,就是由于未来有着稳定的可以预期的收入,所以通过重整程序的做法进行个人破产。

就算是债务人完全没有收入,在申请破产的时候,也不会简单地免除所有债务。

《条例》中专门规定,有些情况下,哪怕已经没有了收入,也不能免除债务。

比如说,如果当事人因为买了一些珠宝首饰、国际名牌包等奢侈品,从而承担债务或者财产显著减少,那么一定不会被免除债务。

再比如说,因为故意伤害别人结果导致被判赔钱,这种情况,当事人也不会被免除债务。

这还不止。

债务人面临的问题,除了上述短期考察之外,还有一个长期的考察。

最短三年,最长五年,叫做“免责考察期”。

在这个时间内,债务人不能有高消费,不能担任某些公司的高管,并且需要每个月都如实申报收入支出等等。

经过这段免责考察期,才能真正免除剩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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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数据与法院做法

根据深圳中院公布的数据来看,申请个人破产的260人里面,超过九成的情况是因为还不起信用卡而申请破产的。

对此,法院只受理了260人里面的8起案件,并且其中有7名债务人有工作,有清偿意愿,只不过希望通过重整、和解的方式缓解债务,而不是直接宣布个人破产清算。

从这些数据和法院的行动中可以看出,老赖的生存空间并不大,想要借助个人破产这股东风来搞事情,会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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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过去,展望未来

其实,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很早就留有了破产的概念,尤其是个人破产。

美国的破产概念,第一次出现的时候就是《1789年宪法》。

到了1800年,美国颁布了专门的破产法——《1800年联邦破产法》,当然,里面基本上是沿袭了大英帝国的破产法相关规定。

在这之后,美国有关个人破产的制度,经过两百多年的修正和补充,最后又经历1978年的大规模修改,形成了如今这种比较完善的破产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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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比,我国一直到1986年,才颁布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并且仅限于国有企业。

2006年,我国出台《企业破产法》,不再是试行的,并且也不仅限于国企,只不过这部法律更注重对企业的挽救。

一直到今年,我国才算真正有了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这次案例,将会被未来的破产法律制度所借鉴,并且为后续相关案例提供参考。

这次案例的出现,影响可能会是十分深远的。

比如说,民间的催债团队,可能会受到该制度和案例不小的打击。毕竟,人家都已经破产了,法律上证明不需要还那么多钱,也就没必要再让催债队出动。

再比如说,我国金融体系信贷风险,也会因此而发生某些调整。

甚至于,不排除出现这样的情况:未来一批利用杠杆借债买房的人,会因为种种原因接连爆雷,最后不得不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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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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