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对进行生态破坏的向某某提起诉讼,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诉讼案,院长曾学原担任审判长,检察长王燕出庭支持诉讼,五十多位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参加旁听。
在禁捕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在巴中市恩阳区尹家镇新桥河内,采用电鱼的捕捞形式捕鱼,总共捕获各种鱼类重量达35千克左右,造成水生生物损害价值大约6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禁捕期间向某某仍然使用法律禁止的捕鱼方法进行捕鱼,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水生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本案向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
该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放流各类鱼苗共计大约50000余尾,并且承担本案损失评估费3000余元。
当日庭审后,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被告在恩阳区泸溪河现场放流各类鱼苗大约2.5万尾。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
(来源:游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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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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