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儿童的“养父”获刑两年,这样的判罚具有警示意义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再不能“重卖轻买”了

文 | 郑桂灵


在离家60公里的村子里,刘利勤找回了丢失10年的儿子刘轩。2010年4月11日,2岁的刘轩在山西太原小井峪村附近玩耍时被人抱走。今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山西吕梁市交城县安定村将刘轩解救。刘轩的养父张建斌、养母崔梅的哥哥崔金平被警方控制后,10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建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崔金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2月17日《新京报》)


在过往的打拐实践中,拐卖儿童有罪、收买儿童无罪的“重卖轻买”情况普遍存在。这不仅直接导致了大多买主逍遥法外,也让备受关注的“打拐”行动打而不死、禁而不绝。本案引发热议,不只在于拐卖儿童者获刑10年的“重判”,更在于买方“养父”获刑两年的“买方入刑”。这无疑是对“买卖同罪”的以案释法,其警示意义不容小觑。


收买儿童的“养父”获刑两年,这样的判罚具有警示意义


按理说,作为构成拐卖儿童犯罪利益交割的买卖双方,其相互需求、相互依存的因果关联不言而喻,一视同仁、同罪同罚的法律制裁顺理成章,但缘何“收买”一方却常常会得到高抬贵手地忽视、饶恕甚至“同情”。究其原因或不无三方面的“无错”考量:一是“买方”不是用以买来转售的牟取利益,而是将其作为“养子女”身份的共同生活;二是“养父母”往往对买来的孩子视如己出,并无虐待行为;三是被拐孩子一旦被解救,买方家庭势必遭遇人财两空的尴尬结局。譬如本案中的买方“养父”张建斌就被辩护人称之为“本人也是受害者”。


但必须明白,买方家庭的所谓“平静”、“欢乐”和“祥和”氛围,是建立在被拐孩子家庭的失散、寻亲、痛苦、煎熬的基础之上。本案中,与刘轩“养父”给孩子取名“乐乐”,定6月1日为孩子“生日”,为孩子买滑板车、吉他、旱冰鞋、学习机等的“疼爱”相比,刘轩生父却是将孩子单人照贴在农用车上的艰难寻子,走遍全国、用光积蓄、寻子之余工作、工作之余寻子。十年间的千般苦痛谁人知晓?更为重要的,拐卖儿童会对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造成的极大危害。


收买儿童的“养父”获刑两年,这样的判罚具有警示意义


本案中,买方“养父”的辩解理由就是“他不知道孩子是被拐来的”,这也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但包括孩子在内的所有国人,其人格尊严都是应当尊重和不容践踏的。无论是出于牟利企图还是抚养目的,孩子都不能成为任人买卖的“商品”,只要双方出现大额交易,都可认定为拐卖或者收买儿童案,属必须依法处罚的犯罪行为。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解读,本案中买儿童“养父”获刑2年的判决,不仅于法有据,而且罚当其罪、并无不妥。


收买儿童的“养父”获刑两年,这样的判罚具有警示意义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买方入刑”就是要从源头上阻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市场需求。在过往的所谓“民间送养”中,的确存在有灰色地带,但在法治健全的当下,即便是你情我愿的“抱养”行为,也需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只要是涉及到大额交易的买卖儿童,都当被视为违法之举;买方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传递给社会的就是司法部门从严惩处、源流同治的打拐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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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8

标签:养父   交城县   吕梁   儿童   辩护人   人财两空   目的   拘役   有期徒刑   买方   利益   意义   买卖   孩子   法律制裁   家庭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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