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公号消息称,对飞乐音响(600651.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驳回投资者刘某、飞乐音响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原判,飞乐音响公司赔偿315名投资者1.23亿余元。
飞乐音响案是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施行后,全国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
资料显示,飞乐音响公司是一家大型绿色照明上市公司。2017年8月26日,该公司发布2017年半年度报告,声称收入和利润实现增长。报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上涨。然而,2018年4月13日,飞乐音响公司在其发布的《2017年年度业绩预减及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中承认,2017年半年报和三季度报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会计差错,预计将导致营业收入减少。公告发布后,飞乐音响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
对此,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于2019年1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2021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这是飞乐音响案在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开庭。一审中,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不过,被告飞乐音响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损失并非均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
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投资者刘某、飞乐音响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了上诉。其中,刘某在一审权利登记公告前已经起诉,后撤回起诉并加入到普通代表人诉讼中。
二审中,刘某、飞乐音响与被上诉人围绕 “实施日认定程序”“虚假陈述与投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核定机构、方法是否合理”等展开了辩论。
具体为,关于实施日认定程序,刘某认为,一审法院以裁定方式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违反法定程序,未将裁定书送达通过权利登记加入的其他投资者,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飞乐音响、被上诉人辩称,刘某参与权利登记,就代表其认可该实施日;关于“虚假陈述与投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飞乐音响公司重申了其在一审中的观点,认为投资者是基于政策性和经营性利好消息而买入股票,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若干规定》,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应具备三项条件,即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本案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飞乐音响提交了相关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股权交割公告等证据,证明投资者是基于政策性和经营性利好消息而买入股票,但两证据发布时间与虚假陈述对市场产生影响的时段存在重合,不能仅以此否定虚假陈述影响,而且消息公布后,飞乐音响的股价等没有明显变化,说明两项所谓利好消息并未对投资者决策造成实质影响。
庭审中,上诉人刘某、飞乐音响还对法律服务中心的中立性和核算方法提出异议。上海高院表示,飞乐音响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法律服务中心存在足以影响公正性的行为;涉案相关核算方法充分考虑了不同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体现了更加客观、精准的计算特点;在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自身经营风险是否应该扣除应谨慎认定,涉案控制评价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尚不足以认定经营风险对股价造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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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区晓欣
编辑:李菲之
编审:何春燕
稿件整理:古镇灯饰融媒体中心
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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