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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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第三方平台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


案例一:警惕“消费返利”骗局!男子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100余万获刑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胡某在团乐网的安排下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西小区附近设立团乐网店,采用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发传单宣传团乐网消费返利的手段,以高息为诱饵,多次以公司的名义与消费客户签订《兑换券使用协议》、《商城会员章程》,使消费客户成为团乐网的会员,后被告人胡某分别从颜某、林某、田某等40多名消费客户手中吸收公共存款约135万,返利约30万,造成实际损失约105万。


胡某声称团乐网与数千家国内外著名品牌生产商、代理商合作,能为消费者带来超低折扣的优质服务和实惠,是一个值得大众信赖的团购网站。被告人胡某借助团乐网平台,在其门店附近采用分发宣传单的方式,吸引大众到其门店听课,听课的人可以领取鸡蛋等小福利。被告人胡某利用大家听课的时间推销店里的保健品等商品,消费者一次性消费满1290元可以成为银卡会员,获得3870个积分,一次性消费满25800元可以成为皇冠会员,获得103200个积分,积分可以兑换成现金、商品以及旅游券。大多数人都选择积分兑现金,一个积分兑一元,银卡会员每天可以兑3-9元,皇冠会员每天可以兑150元左右。受害者被这种高额返利的投资模式吸引,陷入返利骗局,最终血本无归。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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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不具备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他人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亲属积极退还集资参与人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来源: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


案例二:“中佳易购”模式非法集资陷阱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与李某商量,将“中佳易购”模式改良后在互联网上设置购物交易平台,王某负责成立公司,李某负责市场推广,发展业务员寻找平台合作商家。


同年5月,王某成立某商务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开通“氿联网”购物交易平台,要求商家在平台交易成功后需向平台管理方缴纳交易金额的1/3作为保证金,保证金以满300元为一个返还单位,平台管理方每天返给商家1元,连续返300天;购物会员可获得交易金额相同的积分,1个积分相当于一元,积分以满400分为一个返还单位,平台管理方每天返给会员1个积分,连续返400天,该积分不能提现,只能在平台的入驻商家购买商品,商家在收到客户的积分后可以货款的形式在平台提现。


后王某、李某通过“氿联网”宣传片、宣传海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入驻“氿联网”商家和代理,以收取保证金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氿联网”平台共收取291个商家、代理缴纳的保证金469万余元,最终造成商家、代理损失2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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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退还人民币213万余元。后,李某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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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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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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