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三章回避的学习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三章回避仅有四个法条,看似简单,但真正要掌握它并不那么容易。这是因为刑诉法当中有的条文高度概括,背诵容易理解难,而且,很容易形成今天背下来了明天又忘记了。之所以会这样,那是因为你没有真正理解它,你只是觉得条文就那么几句话,于是就死记硬背下来了。而且,不能运用条文进行案例分析,更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回避情况的实际问题 。

例如,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条文列举了四种情形,(三)、(四)两种情形还好理解,(一)、(二)两种情形总感觉很抽象,拗口,不知道怎么理解,文字表述像是差不多的意思。要很好地理解这两种情形的区别,这里就要动用你的生活经验。其实,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是从身份上判断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个往往是因为某些事件而导致他们产生了利害关系,举个例子,我跟你两家是邻居,因为相邻权纠纷,我们两多次发生冲突,甚至上升为肢体冲突,闹得不可开交,现在你是法院的法官,我是这个案件的被告人,你觉得你要不要回避,肯定要。否定可轻可重的时候你会重判我。总之,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因为有些事件导致了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因为某些事件的牵连导致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

回避制度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实现对诉讼当事人的公平对待,而将那些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刑事办案人员排除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之外。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是:公平对待原则。该原则的概念内涵比较广泛模糊,但可以肯定的是,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和无偏倚性是公平对待原则的核心内涵,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任务人不得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案件;第二,如果在具体案件司法人员的中立性无法得到充分的保证,就得排除或拒绝该法官进行审判。

另外,在我国适用回避的人员和情形具体包括以下一些情况:一是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即公检法内部的所有人员和不属于公检法内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二是适用回避的情形包括以下一些情形: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6、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的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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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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