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斗殴致店主等3人被烫伤,已花20万治疗!警方称不构成犯罪属过失 店主不服将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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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但对于四川马边32岁的江女士来说,恐怕再也不能穿自己喜爱的裙装了。

9个月前,在江女士经营的一家小吃店里,两方顾客因口角打架斗殴,将店里的开水桶打翻,致江女士夫妇和一名服务员大面积烫伤,已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0余万元。

事后,当地警方认定参与打斗双方人员的行为系殴打他人,但打翻开水桶烫伤他人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中3人被处以行政拘留。

“我们不仅没有得到道歉,至今也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江女士夫妇非常气愤,两方打架斗殴导致3人轻伤,也不积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难道不负刑事责任吗?

3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目前江女士正在准备书面材料,她将继续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控告。

那么,两方打架斗殴致第三方轻伤,是否该负刑责?对此,部分法律界人士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顾客斗殴致店主等3人被烫伤,已花20万治疗!警方称不构成犯罪属过失 店主不服将控告

↑江女士夫妇讲述事发情形。

凌晨事发:

两方顾客斗殴撞翻开水桶 店主等3人被烫伤

江女士和老公李先生在马边县城北门桥头经营一家“有滋有味小吃店”,已经很多年。去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有两方顾客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发生了打斗。

顾客斗殴致店主等3人被烫伤,已花20万治疗!警方称不构成犯罪属过失 店主不服将控告

↑事发小吃店。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一名白衣赤膊男子和一名蓝衣男子冲进厨房寻找工具,李先生跟了进去阻止。随后又有多名男子冲了进去,双方互殴。在双方打斗过程中,厨房里的开水桶被撞翻倒地,沸水四溢,多人倒地被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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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开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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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水桶被打翻烫伤多人。

“最开始被烫麻木了,没有知觉,过了一会儿才陡然感觉疼痛难忍。”江女士介绍说,最可气的是,他们双方的打斗仍然没有停止,在店门口还在继续打。她赓即拨打了110报警。

江女士、李先生和服务员袁女士被烫伤,3人赶紧前往马边县人民医院,但由于条件限制没有接收,3人又连夜坐车前往位于乐山市区的武警四川总队医院进行治疗。

由于事发时所处位置正对着开水桶,江女士受伤更为严重,腰部、背部、臀部、腿部、手脚等大面积烫伤,直到2个月后才出院。3人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0余万元。

经司法鉴定,江女士轻伤一级、伤残十级,李先生和袁女士均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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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女士治疗后留下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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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女士被鉴定为轻伤一级。

警方处理:

打斗3人被行政拘留12天 罚款700元

根据马边县公安局的材料显示,事发后,民建派出所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苏呷某某、阿尔某某与吉克某某、吉来某某等人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现场相关视频资料,并告知江女士等3人救治结束后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

在伤情鉴定结论出来后,派出所民警将案件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进行了汇报,联合依法对案件进行定性,该案被定性为殴打他人,派出所按照行政案件流程进行办理。同时,民警组织双方对赔偿进行了协商,但是未协商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地警方对涉嫌殴打他人的苏呷某某、阿尔某某与吉来某某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700元的处罚。

店主质疑:

斗殴致第三方3人轻伤也未积极赔偿 不负刑责?

对此行政处罚,江女士表示难以理解,他们是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导致第三方1人轻伤一级、伤残十级,两人轻伤二级。

“我们正常做小生意,没想到遭遇飞来横祸。”江女士气愤地说,被烫伤后,他们在身体上遭受病痛折磨,心理上没得到丝毫安慰,打架的几人没有来探望和致歉,在经济上自己垫钱20余万元用于治疗等,至今没拿到一分钱赔偿,后期恢复治疗及祛除疤痕等还需要一大笔费用,“他们难道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吗?”

此外,江女士提出质疑,在监控视频中可以明显看到,参与打斗的人员中也有人倒地烫伤,但是最终并未做伤情鉴定,有逃脱刑事追责的嫌疑。

在江女士等受害人看来,苏呷某某、阿尔某某与吉克某某、吉来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罪,并向马边县公安局和马边县检察院进行了控告。

警方回应:

没有伤害故意系过失行为 不构成犯罪

对此,马边县公安局回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条、293条之规定,苏呷某某、阿尔某某、吉来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3人系过失行为,未对江女士等人造成重伤,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民警办案程序合法,使用法律适当,未发现民警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有渎职、失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

针对江女士对打斗人员中也有人受伤未鉴定的质疑,该局相关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对方受伤很轻,简单治疗后认为不需要做伤情鉴定,目前已经在外省打工。现在江女士提出疑问,警方也会积极联系当事人回来做鉴定。

马边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参与打斗双方人员的行为,确系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但双方人员有无受伤的事实不清楚,也没有进行伤情鉴定,虽然在打斗中双方都在现场有拿啤酒瓶、汤勺等行为,但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凶器。故本案中参与打斗双方的行为,均不符合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

该院表示,虽然在事实上造成了江女士等3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但参与打斗双方人员对江女士等3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该结果对打斗双方的人来说均是一种意外,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乏处。因此不宜以犯罪论处,但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在民事上有因果关系,应当负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任。

法律争议: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此,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满庆表示,寻衅滋事相关条款均系故意,对于过失类并不会直接认定为犯罪处理,寻衅行为与损害结果属典型间接因果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冲认为,寻衅滋事罪作为故意伤害的兜底罪,一般不需要轻伤,要求具有随意性和恶劣性,不计后果采用暴力,导致第三人受伤,包括第三人轻伤的后果,证明有因果关系即可构成犯罪。

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龙国则表示,双方打架斗殴致第三方3人受轻伤,该行为应该构成犯罪,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罪。本案中的行为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之客观方面构成,也可能符合聚众斗殴罪之客观方面构成,甚至符合聚众斗殴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形。

在乐山师范学院法学系主任、刑法学博士刘峰江看来,关于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伤害,即便对伤害结果没有直接故意,只要放任危害行为实际造成轻微伤以上便符合构罪要件。上述涉案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结合他认罪认罚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来看。这种情况一般很少入罪,是因为通常加害方都会积极认罪认罚,如果不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完全可以给他定罪。此外,应当以竞合犯理论定罪量刑,即择一重罪处罚。从本案行为特征来看,应该是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

目前,江女士正在准备书面材料,她将继续向上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控告。“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江女士希望,自己遭受的无辜伤害,能早日得到一个公正的解决。

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摄影报道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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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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