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康德的先验德性论

  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1797年)中的德性学说与其八十年代的伦理学说的关系如何?这一德性学说又是怎样一种德性学说?与古典德性论及其当代变式有何异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优秀课题“法则与目的的贯连:康德的先验德性论研究”(2017BZX002)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解读康德的先验德性论

  康德伦理学一直被视为近现代西方最为杰出的伦理思想之一,但是,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1797年)中的德性论才逐渐引起欧陆与英美康德学界的注目,为数不少的康德学者仍然坚持康德的德性论是其老年思想退回前批判时期的表征,这一自从康德的德性学说发表就开始的偏见之续存阻碍了对康德后期德性学说的深入研究。所以,对康德德性学说的研究不仅需要面对文本诠释的困难,而且必须解决康德德性学说在其道德哲学整体中的定位问题。

  法则与目的

  康德的道德哲学一直被视为典范的义务论学说。然而,德性论却被视为一个目的体系,德性义务也被视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所以,如何界说康德的德性学说与其八十年代伦理著作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们认为,《道德形而上学》所基于的是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中确立的道德法则,故而可以被称为先天原则的体系。尽管如此,我们并不将《道德形而上学》看作一种单纯的应用学说,亦即仅仅是对《奠基》提供的原则的简单应用,而是将其视为结合了道德(德性或法权)的先天原则与人类基本经验事实的建构。

  关于康德的德性论与其八十年代作品(尤其是《奠基》)的关系,我们创造性地提出了非理想与理想理论的区分。从《奠基》的对象理想的纯粹(或者说绝对善)意志出发,康德确立了道德性的最高原则。只有当道德性最高原则在理想语境中被确立之后,康德才能够转向并非纯粹理性的存在者,亦即兼有理性与自然欲求的人的道德问题。这一理想与非理想理论的区分不仅澄清了康德的德性论与以《奠基》为代表的八十年代作品之间的关系,也凸显了前者的重要性。严格来说,只有德性论才是真正属人的伦理学,而《奠基》只是一种理想理论,其有限的目的仅在于在一个假定的理想语境中确立道德的最高原则,确保这一原则不受人类特殊经验限制的先天性,这就有力地回击了将《奠基》看作康德伦理学主体的观点以及由此而来的一些颇为经典的批判和诘难,同时也界明了德性论在康德道德学说中的地位和意义。

  尽管强调了义务以及规定了义务的法则,康德伦理思想一直隐含了一个目的论维度,并且在九十年代有所强化,这集中体现在《判断力批判》中构建的基于至善概念的道德目的论。但是,只有在其德性学说中,康德才在伦理的语境中阐明了目的与义务的关系。所以,将目的引入义务无疑是德性论建构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同时也是最为困难的一步,这是因为无论在《奠基》还是《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都是通过清除或者悬搁意志的质料,主要是意志意欲的对象或目的来界说义务以及规定义务的法则的。笔者认为,与康德至善说从目的(至善)到义务的路径不同,康德在此践行的是从义务到目的的路径,目的之所以具有道德意义,乃是因为它(们)是义务,亦即实践理性对能够选择自身目的的理性行为者的要求,所以,德性论虽然被界说为一种目的体系,但并不因此就是传统意义上的目的论伦理学,毋宁说是在义务论,从而也是在先天道德法则确定的框架中展开的目的学说。

  自律与专制

  康德的自律观念被贝克称为康德“在伦理学中开启的哥白尼革命”,由于自律在实践的语境中界说了积极意义上的自由,所以,以自律为核心的伦理学是一种自由的伦理学。但是,在《德性论》导论中,康德却指出:“对有限的神圣存在者而言,没有德性论,而是只有道德论,后者就是实践理性的自律,然而前者同时包含着实践理性的一种专制。”所以,问题是:这一基于专制的德性观是否与康德伦理学的自由精神相抵牾,究竟如何理解自律与专制之间的关系。一种比较通行的解释是两者之间是能力和实现之间的关系,这一解释认为自律界说了道德存在者的自我控制能力,而专制则指示了这一能力通过训练的实现,这一实现标志着我们获得了德性。通过关联专制与自律,这一解释消除了专制与自由不相容的忧虑。但是,M.A.Baxley认为,这一解释遮蔽了自律与专制之间的差别。与自律相关的是我们的立法意志,但与专制相联的则是我们的任性,即我们的执法能力。当然,一种基于法则的自我控制已经预设了自律,即意志的普遍立法,但是,“一个意志可以是自律的却可能失于专制(如同缺乏德性或者意志薄弱的情形下的有限即非神圣的意志的情形之下)”。

  我们认为,Baxley的解释过分地分离了意志和任性,以至于我们很难理解专制在何种意义上是自由的,在何种意义上预设了自律而不是他律的法则。其实,两种解释在不同程度上都忽略了语境的变化,专制之所以与自由相容,甚至可以被视为自由的一种形式(亦即内在自由),是因为它是在非理想伦理语境中阐释的自律(自由),而不是自律的实现。在《奠基》的理想理论中,自律提供的是一个人这样有限的存在者可能趋近却不能完全实现的理念,即与自身完全一致的意志,神圣意志只是其具象化。但在非理想理论的语境中,这一绝对的善的意志只是一个意志的理念,趋近这一理念,就是说获得德性是有限的存在者所能达到的最高的道德状态。所以,专制不是自律(理念)的实现或者一种高于自律理念的东西,而是自律的理念在非理想理论语境中的变式(modification),也正因此,专制所描述的不只是任性的性状和力量,而是任性与自律(由)的法则的关系。

  从有限的存在者的角度看,对法则的意识尚不足以完全规定我们的行动,因为我们还受到偏好的影响,后者提供了一个与法则相竞争的动机,所以,我们必须培养一种意志力量,陶冶自己的情感,以控制和压制与道德要求对立的激情和偏好,即达到一种自我控制或专制。但是,这一专制的力量最终源自理性法则,是立法“理性把自己构建成一种执行法则的力量”。所以,虽然纳入了人类学的要素,但康德的德性论并不因此就是纯然经验的伦理学。与此相应,专制也不只是一个纯然经验和人类学的概念,与审慎要求的自制全然不同,其自由性并不源自我们自然本性中(或者任性特有的)自控能力,而是源自表达了我们的自由与自律的道德法则。(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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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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