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VPN翻墙服务,是否构成犯罪?

提供VPN翻墙服务,是否构成犯罪?

10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拱墅检察”发布消息称,10月30日,该院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批准逮捕。

经该院审查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4月至9月期间,易创(济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全球服务商贸”“游戏淘卡联盟”等淘宝店铺,以租用境外服务器架设VPN(在公共网络利用加密技术架设的虚拟专用网络,可实现局域网远程访问),倒卖VPN地址链接等形式,为不特定人群提供“翻墙”(绕过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防护手段,访问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访问的网站等互联网内容)服务。经初步查证,朱某某等人为2.9万人提供“翻墙”服务4万余次,涉案金额120余万元。

经企业信息检索,易创(济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12-21,法定代表人为朱宁宽。

雷腾律师认为,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来指控提供VPN“翻墙”服务的行为是存在问题的,VPN服务本身是合法存在的一项电信业务,是电信条例附件明确规定的电信业务分类。该公司只不过是违背VPN“不得利用来浏览互联网”的政策监管,销售用户账号牟利,并不存在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况,更不存在提供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的情况。其次,这种行为的定性也必须充分考量VPN电信行业现状,不能简单孤立地看待本案。

近年来,通信、互联网等TMT领域刑事案件高发,TMT领域案件的妥善处理,需要所有参与侦办、指控、辩护、审理的法律从业人员熟练掌握TMT领域商业及技术背景知识,否则对案件的定性就会出现重大偏差,这种情况此前并不少见。

不管这个案件最终如何处理,对很多TMT领域初创公司都是一种提醒,如果不能充分重视业务模式的合规管理,企业不可能有长久的稳定发展。

提供VPN翻墙服务,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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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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