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新规征求意见,企业需提前应对

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较现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商品标识的管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新规尚在征求意见阶段,但是相关企业需要及早熟知相关规定,并提前作出应对。

食品标识管理新规征求意见,企业需提前应对

一、市场监督管理

1.明确食品标识的重点检查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关于食品标识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情况;2)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的情况;3)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从市场监管角度来看,上述三项重点检查内容的设置十分合理:1)食品的生产、保质日期直接关系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清楚明白;2)特定人群对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的需求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应该着重关注该类人群的食品标识;3)近些年来,关于保健食品的整治行动一直在进行,为的就是使消费者科学认知保健食品,树立正确消费观念,提升理性消费意识及自我防护意识,作为食品标识管理的重要法规确应加强对保健食品宣传内容的监督。

2. 食品旧标识的6个月过渡期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相关监管政策调整而导致食品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生变化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更正错误或者补正不完整信息,允许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为6个月;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文件对旧标识使用的过渡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过渡期内生产的使用旧标识的产品允许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至食品保质期到期日。

此前,产品标准代号、企业信息的变更导致食品标识的“不真实”一直是被恶意索赔的重灾区。此次征求建议稿首次提出食品旧标识的过渡期,对于食品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这样能够遏制职业索赔人的恶意维权,给企业留出更正期限,同时6个月期限的设置还可以督促食品企业尽快做出调整,以实现食品标识的真实准确、科学合规。

二、企业管理

1. 企业内部的自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中加强食品标识管理,定期检查食品标识。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标识问题应当立即改正。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保证食品标识完好,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TMT律师认为:此项制度的设立旨在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加强对自身食品标识及产品质量的管理。其实在实务中很多企业都有内部的审查制度,变被动监督为主动审查,把好食品的出口关,不仅能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同时还能为企业自身减少经营风险,提高自身竞争力。

2. 消费投诉受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与食品标识标注相关的投诉举报,并保留相关的记录。第三十二条明确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证在承诺的服务时段内接听、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并记录、保存相关服务信息至少2年。

TMT律师认为,此项制度意在加强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沟通。一方面可以使企业清楚消费者的需求,作出针对性改进,推动企业食品标识规范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投诉受理制度的设立能够使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得到更快速的解决,也是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一种体现。

三、食品标识的细化补充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各类食品标识进行具体化、严格化的规定,例如:明确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形式及各类食品日期如何具体标注;贮存条件的标注;食品添加剂的标识;保健食品的标识等等。这些规定涉及内容很多且很严格,但具有较高的可执行性,企业应该尽早熟知、提前规划,做好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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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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